對於司法而不斷引發國內朝野爭議,這些爭議中不知道司法院與全國司法人員到底有什麼看法?做為一位觀察者想要請問司法院與司法人員們的問題有:
首先,北檢在去年12月26日完成偵結起訴了涉及京華城貪瀆的柯文哲等5人,為何到2025年元月北檢還在偵辦當中?
各位看到起訴書「標題」或「起首文」:「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柯O哲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於今(26)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壹、 偵查結果……」
1.既然標出「偵查終結」,那麼有後續的流程是否就應該由地院審理接手,北檢釋出,等待地院開庭審理時與被告律師進行案情論辯。然而為何在媒體與網路上有關柯P等五人相關案情卻一再被披露出來?根本不像已偵結待審啊!
2.沒錯,北檢是可以對地院做裁決柯P等四人(前副市長彭振聲因認罪自白,涉圖利罪獲減刑後被求刑3年,以500萬元交保)被交保而提出抗告,然而北 檢還可以在抗告期間一再地讓綠媒報導對柯P不利的事證,這些事證不是在北檢提出起訴書時就應該一併呈述嗎?所謂新事證就是媒體所披露的有關「關鍵證人--橘子」與柯P之間的關係,在起訴書沒有特別著重在此,如今再一點一點地把偵查時的所有相關證詞釋出,請問:北檢真的「偵查終結」嗎?若是沒有偵查終結那麼這份起訴書不就是形式交差(四個月的羈押期屆滿)嗎?
3.當北院連續兩次裁決柯P等無再羈押的必要而交保釋回,以高額保釋金來裁決,北檢還要再抗告,重點就是柯P與橘子會在社群媒體上「繼續串證」 地院最後還提出:為何不一次就把事證整理清楚而要像切香腸一樣一段一段地釋出?換言之,北院根本成了北檢繼續偵查工具而不是獨立的裁決機關。
4.高院接連三次同意北檢抗告,等於是幫北檢繼續偵辦做背書,逼得北院非得做出最新更裁:讓柯P等四人收押禁見。以「避免司法資源再度浪費」!問題是北檢在抗告的庭上論述竟是囂張與語帶威脅被告;居然在庭外囂張地放話「若北院再裁交保釋回的話,就抗告到底」一副非置柯P於死地的「威脅嘴臉」,這真的是為國為民來執行偵辦犯罪的檢察機關的應有的態度與立場嗎?
5.從高院的三次裁決北檢抗告成功,再看北院在兩次做出讓柯P交保,但是第三度裁決時則改變原有的立場而裁定柯P等四人收押禁見,我們注意到的是柯P從北檢偵辦直到地院裁定收押,從頭到尾都是「禁見」,他無法與外界有所通訊或聯絡。在他交保獲的六天內他還被戴上電子腳鐐,北檢所有事證是不斷透過媒體披露出來,可是柯P和民眾黨中評會開會交代辭職事宜,就被綠媒與名嘴指為可能有「串證」嫌疑;北檢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柯P則處處被以有「串證」嫌疑看待。這是司法的「公正、公平、公開」表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