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郭泓志、懲處戴資穎」體育協會不是政府單位,卻掌握生殺大權?法律人這樣解析

2017-11-2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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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蚌協爛透了!我要用選票教訓它!」

(八年就這樣過去了......)

「可惡!兩黨一樣爛!蚌協沒有因為政黨輪替而長進!再用選票讓他們聽見球迷的聲音!」

(八年還是過去了......)

「唉唉......為什麼蚌協還是這幾張面孔呢?」

「因為政治歸政治,蚌協歸蚌協呀!(俏皮眨眼)」

棒協根本不是政府組織?

每當大型國際運動賽事舉辦在即,特別是有台灣選手出賽的比賽,場上的表現和成績就備受國人關注,並成為媒體報導的焦點。不過近年來,某某協會在場外的表現也吸引不少國人注目、佔據媒體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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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二○一三年世界棒球經典賽,中華棒協遭批評對球員照顧不佳以及搶著比賽獎金分紅;二○一六年六月足球亞洲盃資格賽附加賽,足球協會遭批評要求夏維耶自費出賽;二○一六年奧運,謝淑薇因網球協會不同意給予教練憤而退賽;同年奧運,羽球協會強迫選手使用尚未適應的特定廠商球具及球衣,否則罰錢或禁賽。

但是政黨輪替了又輪替,這些協會的內部成員都沒有變動,甚至很多政治人物選舉失利,就轉任協會理事長。

其實這些協會根本不是政府組織,而是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三條所成立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以推廣體育休閒活動或競技運動為宗旨的公益體育團體」,屬於非營利民間團體。

這些協會又會參與專門舉辦國際性賽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NGO),如棒協參與國際棒總(International Baseball Federation)、籃協參與國際籃總(International Basketball Federation)等,擔任我國棒球界與籃球界的代表;而國際棒總和國際籃總也是大型國際棒球和籃球賽事的主辦單位。

以國際羽球總會為例,國際羽總章程(Badminton World Federation Constitution)第四條即指出,國際羽總會是各國羽球協會的組織,總會與會員致力推動羽球運動;第八之一條指出,總會的會員應是在該國國內全面管理羽球運動的單位。因此中華羽協就是以台灣羽球組織代表,參與國際羽總推動的賽事,例如協助國內選手報名參加。

可以比擬想像一下:就好像全國法律系的學生會舉辦大法盃球類比賽,大法盃是由學生運動聯盟所主辦的,並不是各校法律系主導,又運動聯盟必須透過各校的系隊報名參賽,系隊也是由熱愛運動的學生所組成、也不是法律系組織設立的。因此想報名參加大法盃,就必須透過學校的系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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