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醫學大學大四生張博崴2011年獨自攀登南投白姑大山,途中因迷路不幸山難身亡,張博崴家人認為南投縣消防局搜救不力,申請國賠。台北地方法院2015年一審判賠267萬元,但高等法院27日改判南投縣消防局免賠。
高院認為,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的請求權;同時,當時的通信記錄,無法讓消防局精確定位張博崴的確切基地台位置。
張博崴2011年在228連假期間,獨自攀登南投白姑大山卻在途中迷路,張博崴曾播電話給女友,但隨後失聯。張家人報案後,南投縣消防局出動直升機等大批人力入山搜索,搜尋51天後仍無張博崴下落,最後根據張博崴女友提供的線索,在溪谷尋獲張博崴遺體。
山難者家屬認南投縣消防局未及時救人,提告求償國賠
張家人事後認為山難救援機制失能,提告求償國賠。台北地院當時認為,南投縣消防局未積極查訪當天登山的山友,也未及時掌握通聯紀錄,根據基地台縮小範圍搜尋,導致虛耗人力,無法及時救出張,認為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有疏失,判賠張家精神損害約267萬元。
此事件為首宗山難國賠,後續引發各縣市擬制定登山管理自治條例,台中市與南投縣相繼在2016年通過登山條例,盼減少山難發生,並降低搜救資源的浪費。
南投縣消防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判決逆轉,改判南投縣消防局免賠,仍可上訴。
高等法院: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請求權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的請求權,當時的通信記錄無法精確定位張博崴的確切基地台位置。更何況張男迷途後仍繼續移動,南投消防局即使接獲報案立即調閱通信紀錄、查訪山友,也無法免除張男自甘冒險繼續下切溪谷,終因體力不支、失溫休克死亡的風險。
高院指出,南投消防局為準備登山所需物資、裝備而未立即上山,仍在接獲報案後黃金72小時內的100年3月1日中午上山執行搜救,並非完全不作為。
高等法院:張迷路後未待在原地終因體力不支亡故,並非南投消防局未及救援
高院還指出,張博崴獨自攀登白姑大山,明知輕裝登山,口糧僅供過一夜,發現迷途後未待在原地或手機有訊號可使用處等待救助,於糧食、裝備器材均已不足的情形下,貿然下切至北港溪上游溪谷,終因體力不支、失溫休克而亡故,並非南投消防局執行山難緊急救護職務即能達成防止死亡結果的發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