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經濟部獨尊尹衍樑,不擔心後遺症嗎?

2018-01-09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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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能獲利多少不易推算,但肯定不會是一個小數字;加上之前對銷售的幫助、省下的建充電站經費,這項政策對廠商的挹注,至少在百億元以上。因此雖然沒有違背當初林全裁示的「充換電並行」,但全面的「Gogoro化」造成的結果,卻正是當初林全要避免的「圖利特定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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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一問題,經濟部官員的說法是:換電的電池與技術,生產Gogoro的睿能創意擁有專利技術,因此可以合理收取授權金,至於收多少,需廠商個別「一對一」去談,政府不能出面主導金額,以免違反公平法。

官員的說法,就明確點出其它廠商都要向Gogoro繳交授權金的事實;其它廠商要用Gogoro的專利技術,繳交權利金是天經地義,收取權利金的高低當然也是由兩造談判決定,政府是不宜介入─不過,這是在「正常」的商業行為中的作法。

如果廠商要談技術授權、繳交權利金,是因為政府的政策決定呢?這次明顯就是政策「獨尊Gogoro」後,其它廠商被迫要用其技術談授權,官員卻說得一付事不關己、要「尊重市場機能」的樣子,卻不思政策已經破壞市場機能,獨尊特定廠商、技術了。這種作法,等於授予Gogoro接近市場壟斷的權力,排除了國外電動車進入市場的機會,也排擠了國內其它廠商的市場機會。

由國家對某種產品、產業訂定一個「標準規格」,確實有助推動市場、達成一定的規模經濟;但如果是直接採用一家市場競爭廠商的技術與規格,就必須有更慎密的考量─首先是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這是基本必要條件,而且也是保護官員未來免遭司法調查起訴的護身符。

再來是因政策獲利的特定廠商,因而得到的獲利不能全歸於廠商,政府是有權利聲請分潤;縱使該特定廠商現在尚無獲利,但政府的「權利金」其實是可以用「技術股」方式為之。因為,政府以政策綁規格方式,幫助特定廠商掃除路障、達成規模經濟,算是用一種法規性「技術」,當然可以收技術股。

事實上以技術眼光來看,在電池方面Gogoro只是一間系統廠,做的是電池模組及交換系統的整合開發;屬於電池核心技術的電池芯,Gogoro還是用國外廠商的電池芯,其技術門檻是否達到必要使用是有爭議。再從長期觀點來看,受政策之惠又保障且具壟斷勢力的企業,最後多喪失進步動能,對產業發展與消費者利益反而不利,經濟部實應再細思量。圖利不特定人,是政策;但圖利特定人,則風險甚高,需戒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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