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問題是所謂的「社會企業」─近年國外有人提出「社會企業」的概念,強調的是以商業方式解決社會問題,其得到的營收、獲利都可讓其運作持續,同時也不以投資人的獲利為最大目的。不過,要把社會企業入法或政策支持,同樣碰上許多定義含混不清的問題。
例如,所謂的「解決社會問題」是什麼?要作那些事才算是解決社會問題?這個社區沒有托兒所,在此開一家托兒所算不算「解決社會問題」?這個偏鄉的人連購物外食都不方便,在此開一家超商兼營麵店,是否也是解決這個偏鄉的「社會問題」?甚至蘋果公司、電信業者是否也能宣稱他解決全球「溝通」的問題,所以也是一個「社會企業」?
而且,這個世界未必存在著絕對的社會企業;宏碁電腦、台哥大無疑是傳統的營利公司,但如果他們為「彌平數位落差」,免費送電腦給偏鄉孩童、為偏鄉拉電纜時,是不是就有那麼一點一般人腦袋中的「社會企業」味道了?而某些慈善團體生產商品賣出,以支撐其慈善事業,可能被視為社會企業;但如果其藉此得到暴利,社會企業的味道是否就淡了?
政府與官員顯然忘了2年前戴勝益開了一家書店,宣稱是「社會企業」,還對外召募「志工」,結果引來一陣笑罵的案例吧?
至於唐鳳說「社會公益」和「企業獲利」常彼此競爭,就像拔河對立,所指應該是許多企業的外部成本問題。全世界解決這個問題早已有答案且行之多年,就是靠政府的法令規範、稽查處罰等方式,儘量讓外部成本能內化為企業成本。
例如企業的污染排放、污水放流、噪音等,都以訂定標準法令規範之,而非以「社會企業」方式訴諸企業道德、社會責任。如果有企業基於社會責任願意作得比法令規範更高標準,當然值得肯定;但絕對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用「社會公益」、「社會企業」的理念宣導,來解決外部成本問題。至於蔡英文說政府要協助社會企業,既然社會企業難以定義,那就省點事吧。
法令訂定要簡潔、精準、有可執行性,公司法增訂「增進公共利益」、倡導社會企業,顯然違背此標準。難不成在行政院成為「功德院」後,蔡政府也要企業變成「功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