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功德院不夠,要把公司都變「功德公司」嗎?

2018-01-29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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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訂增加公共利益、社會責任等字眼;圖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舉行公司法公聽會。(資料照片,蘇仲泓攝)

公司法修訂增加公共利益、社會責任等字眼;圖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舉行公司法公聽會。(資料照片,蘇仲泓攝)

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在民進黨中執會報告公司法的修訂,要增加「公司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善盡社會責任、環境保護等目標,因為「這些公共利益與賺錢一樣重要」。這種作法縱是無害亦是無益,只有兩字可說: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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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公司法對公司的定義是以「營利」為目的,第一條的規定是「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修訂後則除了原文外,在後面增加了一段文字:「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 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增加這段文字的目的,根據經濟部的說法是「另一層面之意義在於公司能永續經營」,「公司為社會之一分子,除從事營利行為外,大多數國家均認為公司應負社會責任」。經濟部做出解釋認為營利不只是股東利益,也是全部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唐鳳則說,在傳統的思維裡「社會公益」和「企業獲利」不但是兩回事,且常彼此競爭,就像拔河對立,甚至要求政府做出取捨。而社會企業可觸及到政府平常接觸不到的地方,可說是政府最好的幫手。因此,政府要解決社會企業的經營問題,給予經營者更多空間實踐理想,「社會企業的重點在於經營觀念的轉換,把獲利至上轉換成社會影響力優先」。

聽完唐鳳的報告,蔡英文的裁示就指出:唐鳳點出社會企業與一般企業最大差別,就是社會企業的主要目標,是要協助改善社會問題;而社會企業可以觸及政府平常接觸不到的地方,政府應該協助社會企業施展手腳、實踐理想。

這裡面存在2件事可以討論,第一個是公司法的對公司的定義,增加「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 以善盡其社會責任。」增加這些文字,可以寬厚的說「也不是什麼壞事」,但意義何在?不覺無聊嗎?任何人、公司或其它法人組織,有那一個不需要作到「遵守法令」?

至於說也要遵守「倫理規範」,先問問什麼是「倫理規範」?有什麼明確定義嗎?如果沒有就據以入法,可以嗎?而說其可「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一來同樣碰上「公共利益」定義不明的問題,二來即使有全社會公認的「公共利益」,如慈善、捐獻、造橋、鋪路等,現在不是企業要作都能作,不作也不能強迫其作「不樂之捐」嗎?

經濟部增加解釋的「營利不只是股東利益,也是全部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其實是更不知所云、混淆加倍。請問何謂「全部利害關係人」?依照台灣惡質的藍綠統獨對抗,某家龍頭企業要去中國投資,是不是又要扯到對整體經濟、社會(全部利害關係人)的影響?於是兩邊又無邊無際的吵下去?但事實上投資與否就是根據對公司(股東)的利益、看法令允許與否即可,經濟部的「全部利害關係人」說,只是治絲益棼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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