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先生《他的內心住著一位法官》一文,敘述小鋼被訴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案的審理始末,盛讚最高法院洪昌宏法官「看到了這個案子裡執法官員的迷思──過度重視自白」,「發現兩個一、二審都沒有詳查的疑點──一審時,卓姓證人曾再三強調全案涉及的毒品並不是海洛因,而是『安眠藥FM2』」,還有「小鋼被控在民國103年10月22日上午9時30分販毒的這個時間點,究竟是在檢察官起訴所說的大湖土地公廟,還是小鋼指稱的台中地檢署內」,並在發回理由埋下伏筆,其後台中高分院更審果然改判小鋼無罪,卒以檢方未上訴而告確定。對於洪法官的恩情,小鋼長感在心……
江文描寫小鋼蒙冤得雪,重獲新生,看似喜劇收場,溫馨勵志,但凝視其背景,十足一幅警方恣意妄為、檢察官憊懶無能,搭配一、二審法官冷酷麻木的昏官躑躅圖。有道是樹德莫如滋,去疾莫如盡,吾人忝為司法體系一員,廁身此間,本案實情如何,理當有個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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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案情、事證都算單純,摘要表列如下(小鋼認罪的起訴事實1.部分跟歷審判決理由重複者均不贅載):
起訴事實─
1.小鋼於103年10月2日下午3點半,受小忠之託代購500元安非他命,晚上9點40分拿到小忠家。證據:小忠的證詞、通聯紀錄、監聽譯文。
2.103年10月22日上午8點半左右接到小永簡訊,9點30分在台中市中華路、精武路路口的大湖土地公廟見面,賣給小永1000元的海洛因。證據:小永的證述、監聽譯文。
2.104年4月22日查獲,6月5日起訴。
一審判決─
被告、證人說詞:
1.小鋼辯稱是跟小永合資向藥頭小丹買海洛因,小丹開車到場,他買500元,小永買1000元;小永後來跟他有金錢糾紛才會咬他。
2.小永初次到庭作證:103年10月22日確實以1000元向小鋼買一包海洛因,銀貨兩訖。認識小丹,但他當天沒有到場。
3.小永104年10月22日第二次作證翻供:103年10月22日跟小鋼買到的藥,用了以後兩、三天去警察局驗尿,沒有陽性反應,懷疑不是海洛因。拿剩下的粉去驗,醫生說是最強的安眠藥。
法院認定:
1.小永翻供的內容,檢察官問的時候都不講,隔那麼久才突然掀出來,非常可疑。懷疑不是海洛因,表示自己也不確定,怎可能冒著被抓的風險,堂而皇之地拿去檢驗?
2.小永說給醫生「驗粉」,又說沒有看到任何書面報告,只是聽醫師說跟他開的安眠藥一樣云云,前後不一。
3.小永說去警察局驗尿的日期,與警局紀錄顯然不符。
4.小永翻供的內容如果是真的,對小鋼有利,就算小永之前沒講,小鋼自己也早該說了。但他直到當庭聽聞小永翻供,也只說「我也覺得打下去明顯沒有海洛因的味道」,這反應太不合理,根本是隨口附和小永的說詞,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