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此,則現階段NCC要著重的,應該是促進系統業者彼此進行差異化的競爭,並健全系統業者與頻道商間交易的結構,至於逕自樹立特定的交易規則應當能免則免。雖然NCC自承以往「過度管制影響內容產製」,但此次NCC的規劃,我們並沒有見到太澈底的放寬管制思維。例如NCC一方面強調將「審議最小基本頻道組合」,但卻又表示會同時審視「其他基本頻道組合是否符合多元性」的要求,但事實上多元的頻道供給本身就是系統業者競爭力的呈現,只要市場能夠維持開放競爭,又何勞NCC檢視? 而在基本頻道以外的「頻道套餐」,NCC雖然強調只是「『鼓勵』頻道和系統合作增加多元選擇,增加分潤機制」,但會以何種方式鼓勵? 日後會不會透過營運計畫的審查把「鼓勵」變相轉換成「強制」?
綜上所述,這項稱得上是地殼變動的變革,一旦NCC分寸拿捏失當,就有可能越過憲法言論自由和營業自由允許的紅線。筆者期許NCC能夠對市場競爭抱持更敏銳的感度,考量近年來開放系統業者跨區經營,以及系統和頻道垂直整合的鬆動,再加上外部OTT視聽服務大舉來襲的壓力,有線電視與視聽市場既然已不再是如同以往的一灘死水,NCC針對系統業者一般性、結構性的頻道規劃,降低規管的密度,就不宜心口不一啊!
*作者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