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及抵抗權
懇請深思以下該案之最高法院判決(詳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刑事判決)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非暴力、出於良知決定的故意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目的通常都是為了改變法律或是政府的決策,行動者通常願意承擔可能的法律效果。」以及「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倘抗議對象的作為已造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系統性的重大侵害,則屬抵抗權之行使範疇)時,依上揭說明,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事實審法院,對與罪名成立與否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
再換個角度說明或許更客觀,請參考北院審理北市警局長殺人罪自訴案(詳北院103年度自字第61號判決),裡面頗詳細紀錄了該段期間衝突,包含江宜樺至北院證稱之證詞,以及在323陳抗事件中之警民衝突。
以上種種,均說明太陽花學運當時之情況,並非「一時、一地、一人」所呈現之問題或紛爭,而是整體狀況下所呈的衝突,或法律有能卻非萬能,法律有時而窮,為何民怨沸騰?民眾要集會遊行、上街頭抗議?除去少數不理性或激進的人士行為,當大多數沉默民眾們選擇站出來或勇敢面對,此種民心所向及良知所在,正是政府對當時政策、制度等所應深刻反省。是以筆者深思:「司法雖職司審判及公平正義之維護,能否對此類行為(公民不服從),透過審判為適法性之懲咎?」回歸法律人之良知,回應民智已開及民心思潮,應會有初步答案。
從該案之歷審判決觀察司法
該案當「個案事實相同」,司法判決內容為何?筆者用一個比較簡單的方式說明:
由以上觀察歷審司法判決,論證該案之「煽惑罪」部分,可以觀察出一個極為有趣的現象,也就是各審間之見解不一致,以「事實審(一審、二審)」之審理觀察,其個案事實相同,作成之刑案判決卻有「有罪、無罪、不受理」3個不同之處理方式。「有罪」或「無罪」屬於「直球對決」,此點不難理解,也各有理由,惟該案經三審上訴,當最高法院已就「公民不服從」及「抵抗權」作明確之闡述及說明,此時高本院的更一審判決才是關鍵,亦即涵攝該案件事實及論證上所面臨的難題。
該案不受理判決隱藏了什麼?
該案煽惑罪一經作成「不受理判決」,在法律上就無法成案。真正內行人看門道在此,因訴訟條件欠缺(程序障礙)而不成立,也就無聲請釋憲之可能,令人深感遺憾。同樣的,魔鬼隱藏在細節裡,該案中真的令人恐懼的會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