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臺大校長遴選引起的議題之一是:我們是否可基於大學自主的理念,阻擋政治勢力介入大學校園?
認為不可以的人,往往會主張,大學自主是大學的核心價值。他們也會援引《大學法》來支持他們的立場。《大學法》第一條的文字是:「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持不同立場的人,則往往以大學的經費來自公共預算,自應受權責單位之監管。更何況,在臺灣,大學自主的理念尚未明晰,在大家對大學自主的理念還沒有達成共識之前,就不要把這個理念無限地上綱,當作是最高的價值。
從近來幾次公私立大學校長遴選所引發的爭議來看,臺灣社會似乎仍滯留在「開發中」社會的階段。這也難怪!我們的民主尚屬於「新興的民主」(emergent democracy),我們對民主體制中政治力的權限範圍還不十分明白。在過去那麼多年來,掌握權力的政治人物利用其影響力,全面地把手深入各種公私領域。一直到解嚴後,我們才重新地摸索政治力或政治人物的權限及範圍。在這過程中,吵吵鬧鬧、跌跌撞撞,自屬難免。
我們為什麼不藉此次的爭議來釐清大學自主(university autonomy)的理念、及其在「已開發國家」中的實踐情形?假如我們對這理念沒有較清楚的掌握,而後再面對相關的討論,仍然會流於各說各話,以個人的好惡或政治立場取代理性的討論。
「autonomy」(自主)源自於希臘文,是由兩個字組合而成,一是「autos」(self,自己),一是「nomos」(law,律則)。在當今用法中,「autonomy」意謂自己為自己立法,然後自己依循這由己所立之法而行。但這「自為立法且依自立之法而行」的概念,有其內在的緊張。假如法是由「自己」而立,那麼只要自己高興,想立什麼法就立什麼法,到頭來就會流於自我的獨大,「法」在失去其穩定性的情況下,就不成為其「法」。這也就是後現代主義所隱含的「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尼采思想。幸好,賦予自主(自為立法)理念的德國哲學家康德預見了上述後現代意義的自主概念,在他的道德哲學中,力倡自主概念中的「自己」是個「理性的自己」。在自為立法中的主體是理性存有者的前提下,這個自為立法者的主體自然就會尊敬這自己所立的法,於是也就會遵循這自立的法。而這自立之法就是道德律。
由追溯自主理念的源頭來看,大學自主的理念之所以有正當性(或凡不屬大學本身力量的介入大學運作,就違逆大學自主的理念),其前提必須是大學本身是個理性的主體。假如大學本身不理性或不講道理,大學自主的理念或價值就不能為人所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