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學已經開學超過一週,號稱台灣第一的國立臺灣大學,卻至今沒有校長,而且會繼續拖多久都沒人知道。對此歹戲拖棚,教育部恐怕要負最大的責任。
為什麼?因為台大早已依據大學法相關程序,遴選出管中閔教授擔任校長並送請教育部遴聘。但教育部既未遴聘,卻也不敢拒絕遴聘。只會不斷地發文要求台大澄清澄清再澄清,要求人家補充說明許多根本無須補充與說明的事項。公文來來去去,但就是看不到教育部自己的意見—到底遴選程序是否合法?管中閔先生到底合格不合格?
的確,教育部在大學校長遴選的過程中,並不是橡皮圖章。大學法第九條規定,雖然校長是由遴選委員會遴選,但仍要報請教育部來聘任。教育部雖然不能干涉遴選委員會的實質判斷,但仍有「合法性監督」的權限。也就是說,如果教育部確實發現台大校長的遴選過程,有違法之處,當然可以具體敘明理由,拒絕聘任。一旦拒絕聘任,而台大就必須補正或重啟遴選程序。問題是,教育部到底認為這次的程序,合法或違法呢?
問題就是,教育部沒說話,卻連下了七道金牌,反覆要求遴選委員會與台大澄清「獨董爭議」與「學術倫理」的事項。然後在2月又召開學術審議委員會,要求台大校方說明。前幾天甚至還冒出第八道「金牌密令」,跳過公文程序,用電子郵件向台大人事室調閱管中閔的兼職資料。公文往返,來來去去就拖了一個多月。然而,這些爭議需要靠公文旅行來釐清嗎?管中閔先生擔任台哥大獨董,以及所謂學術倫理的爭議,在「事實」方面早就清清楚楚。有什麼需要進一步靠公文來調查的?這兩件爭議是否構成程序上的瑕疵,而它們有無影響遴選結果的合法性,都是「法律判斷」的問題,而沒有什麼需要調查的事實。
也就是說,針對這些「事實」,教育部根本就可以直接認定合法或違法,然後負起責任—認定合法,就立即聘任;認為已經到了違法之地步,就拒絕核定,不予聘任。以此事件的政治爭議性來看,不管教育部怎樣認定,都一定會有後續的政治與法律衝突。尤其是拒絕核定,不予聘任,還有讓教育部成為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被告的可能。但那畢竟是教育部本身的權責,怎能怕事推諉?看看那七道金牌,到後來已經連委員會用什麼方式表決都要管。甚至在最近學審會開會後,居然還說「只要台大出具校方的認定,教育部就承認」。這不是像年輕人吵架,說:「你有種說,我就沒話說」嗎?難道,真的違反學術倫理的事項,只要台大有臉認定「不違反」,教育部也能吞下去?重點是,獨董與學術倫理的爭議事實俱在,教育部本來就可以,而且應依職權認定。一直推給台大,不敢認定,實在難逃「怠於執行職務」之嫌。
最後,教育部也許想要等台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來「解套」。不過這就搞錯了:校長遴選,與校務會議的職權根本無關。中華民國大學法並不是採取人民民主集中制,校務會議更不是大學的「最高蘇維埃」,可以凡事過問。遴選委員一旦產生,校務會議對於校長遴選就沒有置喙的餘地。就如同教評會對教師升等的決定,或性平會對性騷擾指控的認定,都不可能由校務會議來否決。即使台大自己訂定的「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也只規定校務會議能夠就「要點」本身的疑義來解釋,而不可能逾越法律規定去干涉到校長的資格。所以,教育部別拖了,就請有個主管機關的樣子,扛起責任,結束這「台大無校長」的鬧劇吧。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