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前花蓮發生大地震,引起國人對於老舊房屋的結構安全疑慮,都市更新又再度成為民眾和輿論熱烈討論的話題。事實上,自從大法官解釋於102年4月26日公布釋字709號解釋,要求都更條例相關違憲規定,應於「一年內」檢討修正以來,迄今已近四年之久,立法委員和主管機關提出的十幾個草案版本,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不知何時才能完成修法程序。
至於,立法院雖已於今年2月14日公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但在法治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不應僅以組織法有無相關職掌規定為準,更應以行為法(作用法)之授權為依據,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之性質雖然為行政法人(本條例第2條規定參照),但行政法人所執掌的業務倘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當然亦應遵守此項憲法及行政法的基本法理。因此,只要都更條例未完成修法,僅是設立行政法人本身,恐怕仍然無法達到立法者所期待推動都市更新的效果。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再過10年之後,我國屋齡30年以上的老屋將增加至596萬餘戶,比例高達7成之多,一旦發生大地震,後果實令人不敢想像。都市更新具備高度的公益性,卻也同時涉及民眾的居住遷徙自由及財產權之保障,為兼顧公共利益及私人權益,建議修法時應一併考量以下幾點:
(一)光是在雙北地區,專家估計如果發生規模6.0的地震,將會有4,000棟房子倒塌;若是發生像921大地震一樣的7.3級強震,倒塌的建築物則可能超過3萬棟。因此,依據各縣市都市更新的案件需求規模,適當增加都市更新審議委員的人數,透過多組同時審查的方式,可大幅度縮短案件審理時程。
(二)在不違反容積總量管制的原則下,依據都市更新的個案需求,可適當提高都更容積獎勵,但必要時仍可要求對等的公共利益回饋機制。
(三)都更整合不易,行政流程亦十分繁瑣,短則七至八年,有的案件甚至長達十年以上。因此,除非修法後的制度設計採取「百分之百」的同意門檻,否則對於已完成正當法律程序的都更案件,政府必須拿出魄力,對於反對的少數住戶,依據法定程序和時間,迅速執行公權力,否則都市更新仍將被少數人所綁架,犧牲的反而是大多數守法善良民眾的權益。
(四)任何都更參與者,都會希望權益能在程序中獲得保障,甚至是得到最大利益,因此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規定應盡可能清楚明確,在作成決定時亦應儘量透明化與一致性,並詳細說明獎勵或不獎勵的具體理由,避免參與者的過度或不當預期,反而因此延緩都更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