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計,台灣2016年的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因受虐而死亡的人數,已創下歷年新高,平均每周有2.4名兒童及青少年死亡。如果進一步按年齡分析,2012年至2014年受虐兒少的年齡在6歲以下者,比例由20.8%上升至22.6%,相當於每5名受虐兒少中,有1人是年齡未滿6歲的「小小孩」,因為許多「小小孩」並未進入校園,有些甚至無法清楚表達自己的遭遇,所以外界較難察覺其遭受不當虐待之情形。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進一步分析資料顯示,兒少施虐者,以受害兒少的父親或母親最多,親戚及其他照顧者反而次之,至於常見的虐待形式,包含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遺棄等等。此外,根據家扶基金會的分析,近年來受虐兒少的年齡層除急速下降,許多兒少受虐致死的悲劇,都與家庭壓力、婚姻失調、藥癮、酒癮、精神疾病等問題有關。
考量社工服務對象日趨多元,為了確保並提昇服務品質,我國自2014年首次舉辦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試筆試,分別為:「醫務」、「心理衛生」、「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老人」及「身心障礙」五大領域。其中兒少社工是第一線,也是最有機會搶救孩子的執法人員,但是兒少社工的人力不足,長期以來都是一個不斷被提出檢討,但卻始終未能完全解決的問題。兒少保護工作需要社工人員在當下的立即評估與處理,這需要長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累積。然而,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專責的兒少社工除了訪查、填寫報告以外,也要負責許多的日常行政業務,有時又須陪同驗傷診療、偵訊出庭、漏夜安置或心理輔導,工作壓力極大,每個案件處理更是費時費力,讓兒少社工人員的壓力沈重無比,許多時候連新案都處理不完,更遑論能持續追蹤舊案狀況。甚至有調查顯示,高達85%的兒少社工經常超時工作,9成以上曾經遭受個案家人的恐嚇或騷擾,也因此導致兒少社工人員的流動率極高。
在此種惡性循環下,導致主管機關必須一再地招募人才,訓練新進人員,以致專業知識與經驗無法累積,正因如此,監察院過去在兒少受虐致死的調查報告中也曾數度指出,許多地方政府的新進社工人員,在專業訓練與經驗尚未成熟的情況下,就要立刻處理複雜度極高的兒少受虐案件,有時往往無法精準作成判斷,導致失去拯救被害人的最佳機會,但這其實並不是個別社工人員的責任,而是整體制度長久累積的問題。
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我國於103年6月4日公布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及第4條亦明文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除了於第53條、第56條及第59條,分別就受虐兒少的「責任通報」、「緊急安置」、「定期追蹤輔導」等保護工作設有詳盡規定外,亦於本法第49條明定,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等行為。
國家有義務採取積極措施,保護兒童及少年的生命及人身安全,因此,除了儘速補足兒少社工的人力外,一旦發現潛在危機的高風險家庭,例如經濟極度弱勢的家庭、父母中有入監服刑、濫用藥物,或曾有自殺或精神疾病、疑似家暴或性侵害的情形時,主管機關應立即提高警覺,積極介入並給予必要支援(例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第54-1條規定辦理),如此才有機會防範因家庭功能失常,導致父母或負責照顧者對於兒少的不當行為,讓必須仰賴照顧者才能生存,甚至連痛都還不會說的幼童,有活下去的機會。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