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真正解決不同意戶的問題,應該把重心放在如何有效強化事前的正當法律程序,除了透過客觀及公開的聽證程序之外,應提早在舉行聽證之「前」,即由政府或第三公正單位,提供不同意戶所需要的各種必要協助,包括法律、會計、建築、估價等各領域的專業資訊,以消除不同意戶對於都更的不信任,並且讓雙方可以在平等基礎上溝通對話,化解不必要的對立和歧見。
(六)無論事前的程序設計如何嚴謹,不同意戶最後可能還是會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法律上不可能,也不應該剝奪不同意戶的訴訟權。相反的,在都更爭議案件的制度設計上,應該是思考如何透過專業法庭的分工,以及密集迅速審理,讓每一個爭執案件都能在最短時間內獲得具有公信力的最終司法裁決,以兼顧都更的迅速進行以及不同意戶的權益保障。
(七)不可諱言,房價高的精華地區都更案,往往容易開啟相關程序(能否順利成案及所花費的時間暫且不論)。但同樣也需要都更,可是房價相對偏低的老舊、破敗地區,卻總是乏人問津。針對此種情形,政府應善加利用公辦都更機制,集中資源對於該區域進行都市更新,而非放任不管。
(八)在許多老舊地區,居住人口中弱勢高齡者的比例不在少數,因此在都更本身的行政程序外,隨之衍生的中繼安置、高齡租屋問題(許多房東不願意將房屋出租給年長者),都需要政府的積極協助,才能讓都更程序的弱勢高齡住戶,不至有後顧之憂。
(九)過去在討論都市更新時,常把建商形容為只是牟求私利的吸血鬼,但最近在實施公辦都更時,公部門才赫然發現,原來共同負擔的提列竟然遠低於行情。因此,除非制度上選擇全部公辦都更,否則給予實施者合理的利潤,正是吸引建商擔任實施者的誘因,至於利潤多少才是合理,除由住戶與實施者討論外,最後當然仍應由審議會本於專業予以把關。
都市更新唯有建立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獲得民眾的充分信賴,才能真正發揮成效。都更條例的修法已歷時數年之久,如何解決都更所面臨的各種困境,實為政府責無旁貸之義務。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