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件事,說大不大說小不小,不過,在民進黨完全執政之際發生,還是值得討論,談談「國家法制」在執政的民進黨眼中,到底是一個什麼玩意兒?
第一件,自進入監察院就把一個冷灶衙門炒得挺熱的監察委員陳師孟,最近又出了一招,他要求監察院就監委職權有關利益衝突或辦案必須迴避的範圍界定清楚,做為明明白白的獨派,出席類似制憲正名等活動演講座談等,屬不屬於他個人的言論自由?做為前總統陳水扁的總統府秘書長,調查扁案需不需要迴避?
黃煌雄只談人權不談政治,救扁保外就醫
這其實是個重要問題,從憲法、監察院組織法、監察法以及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等,都可以查找相關規範,過去不是太大的問題,因為自律是最低規範,監委行使職權恪守獨立公正超越政黨立場,某種程度也是監委辦案得以有公信力的基本前提。
舉例而言,前監委黃煌雄任內為陳水扁的醫療人權奔走,最終促成陳水扁保外就醫,被陳水扁視之為救命恩人,黃煌雄雖為前總統總統李登輝和馬英九提名出任監委,但他是民進黨員,曾為民進黨立院團幹事長、民進黨民主大憲章研究小組召集人、人民制憲會議籌備會召集人兼大會秘書長…,沒有人懷疑他的政治主張,但他在監委任內不談台獨,也不參與台獨制憲或公投等活動,當然,絕對不會涉足與民進黨相關的政治(選舉)活動,沒有人懷疑黃煌雄辦案不是出於公心,如果他三天兩頭呼嚎扁案是司法政治迫害,他的陳水扁醫療人權報告還能獲得社會認可嗎?
對比之下,陳師孟從被提名伊始就鎖定目標,以政治迫害之名要辦扁案的司法官,心證已成,不要說說服社會大眾,即令他約談相關司法官,司法官自可以陳師孟為利害關係人為由,拒絕到詢,或者聲請監察院遵守迴避原則,換人辦案。根據監察院職權行使規範,只要有人提送檢舉到紀律委員會,監察院就得處理,豈不是陳師孟自己製造外人打他臉的機會?
監委超出政黨,是為辦案取得公信力
根據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八條辦案必須迴避的五款情形,除了依法律規定和親屬關係等之外,第五款「依其他情形足認由其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陳師孟認為包山包海,認定太寬,但若不是他自己敲鑼打鼓對辦藍辦綠劃出道來,又豈會引來「顯有偏頗之虞」?
此外,自律規範第二條,有關超出黨派保持中立的七款中,界定不可謂不明確,包括:吸收黨員、宣傳政治主張、助選、募款、擔任職務、介入黨政派系紛爭、及「其他有關黨派之政治性活動或行為」,所有的規範都包括政黨及「政治團體」,不必第七款的「其他」云云,就已經涵括所有政治活動,連宣傳政治主張都在「不得」之列,陳師孟還會認為自己應該出席任何制憲正名台獨公投的演講和座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