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言鎖定「辦綠不藍的司法官」的新科監委陳師孟,開春之後果然「大動作出擊」─立案調查二00九年在慶祝大會上,由檢察官編導演出的「諷扁行動劇」,此舉一出,想像得到,自陳上任就張大了眼看他要辦誰的司法官們,個個錯愕不已,只差沒爆笑。
該劇的導演編劇慶啓人說:「陳水扁貪汙罪是靠證據定罪的,不是靠行動劇定罪。」
當時的法務部長王清峰聲明表示,部長只管政策面、制度性的工作,對於每年例行性的活動,如司法節的慶祝,事前並不知道表演的内容。最重要的,好像也強調,藉創作、表演表達意見,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司法人員在司法節做這類的表演,「個人」認為並不適當。嗣後也没有再發生類似的事情。
諷扁表演走鐘,但是否已達有違官箴?大有疑問
對相關人等的回應,陳師孟嗤之以鼻,他反批,「狗屁!他們表達言論自由,就可以羞辱受刑人嗎?可以表演受刑人的動作嗎?」。陳師孟直指,台灣的檢察官、法官缺乏教育,以為讓嫌犯、受刑人吃好睡好就是人權,卻用表演的方式戲謔嫌犯,違反國際兩公約所說,「對失去自由者要尊重其人格」,侮辱嫌犯人格,極不尊重人權;而當時阿扁還沒被判刑,無罪推定,就算是一個有罪的人,都不能用這樣的方式去污辱他的人格,即使阿扁罪證確鑿,司法官也沒有資格做這樣的行為,檢察官會演出這樣的行動劇,就表示他們的養成教育有問題!
陳師孟的說法和做法,到底有沒有問題?
首先,司法節在元月下旬,扁案(包括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和洗錢案)一審判決在該年九月,即使一審判決有罪,仍未定讞,即使曾遭羈押,檢察官演出時的確理當屬於「無罪推定」階段,然而,不論定讞與否,以表演方式戲謔嘲諷涉嫌人或受刑人的確不宜不妥不該,不要說此人是陳水扁,任何受刑人都不該受此待遇。尤其是,演出者竟是理當對犯罪行為人存哀矜之心的檢察官!陳師孟痛責檢察官養成教育有問題,不是沒有道理。
不過,以創作表演表達意見,的確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連司法都得尊重,監委辦案又豈能忽視?唯檢察官是公務員,公務員當然也享有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却有職務倫理上的限制,比方說,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未經長官許可,公務員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的名義,任務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這是對「職務上的言論」之限制;至於「非職務上的言論」,沒有明確規範,但一般通認仍有「應謹慎的義務」,此前最知名的是郭冠英(時任駐外新聞秘書)網路發表文章遭撤職停用三年;也曾有檢察官在政論節目批評檢辦案,遭降級改敘的例子。
但是,檢察官在司法節慶祝大會的表演,某種程度屬司法人員的內部同歡,是否到達監察委員「整飭官箴」的糾彈範圍,却大有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