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刑事案件中,沒有請律師的被告,在審判中只能付費取得筆錄的「影本」。有民眾認為此規定影響訴訟,對此聲請釋憲。今(9)日,大法官作出第762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未來當事人不論有沒有請律師,向法庭聲請閱卷,閱卷的範圍皆可擴及卷宗、證物及筆錄。而原規定應於1年內修正。
申請本次釋憲的人,分別是涉犯強盜殺人被判無期徒刑的朱旺星,和涉犯傷害罪的王全中。
大法官在解釋文指出,《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以保障受到公平審判。大法官指出,不可因為被告有沒有請律師就有差別待遇,而且被告自己最清楚卷證中哪些東西對他防禦有幫助,只准辯護人閱卷,其實不能充分保障被告的「資訊獲知權」。
大法官認為,在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在確保卷證安全的前提下,被告只要預納費用,法官就必須將全部卷宗、筆錄、照片及證物影本,給當事人抄錄或攝影。而司法院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修正原《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的前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