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鸚鵡能言滴血認親?蔣萬安是不是經國先生之後?

2022-02-0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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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是『非帝王』之造謠,也有『帝王』自行更動血統者:明成祖朱棣,在靖難之役後,自稱乃明太祖與馬皇后所生,反稱建文帝並非朱氏血脈,真乃自讚毀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中央研究院王崇武先生《明靖難史事考證稿》;實則明則滅亡後,朱棣嚴禁後人參拜的大報恩寺,裏頭除有明太祖朱元璋與馬皇后神位外,還有元順帝的妃子,後輾轉來到朱元璋處的碽妃神位;是以,朱棣透過,提高母親地位,排除異族血統,在其推翻建文帝後,要取得統治正當性,透過偷樑換柱,實有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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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若各位對上開歷史有所明白,今國民黨氣如游絲,曾經引以為傲的兩蔣臺灣奇蹟,被汙衊為純然恐怖的威權統治;若能在台北市長候選人強棒的萬安先生,來個釜底抽薪,讓蔣氏的「政治血脈」斷絕,不僅比六國遺民更解氣,更可獲得巨大政治利益,有心人士之陰險,以史為鑑,略窺一二。

四、經國先生日記,就孝嚴兄弟記載齟齬,不可盡信:

按《最高法院民事判例51 年台上字第 101 號》:『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摭拾筆錄中前後不符之片段記載,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等語,著有明文。又按《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三號》:『(三)、刑事訴訟法於傳聞排除法則之下,基於人類生活之體驗,認為某些傳聞證據具有本質上可信賴性,因而建立證據容許之例外,即賦予具有本質上可信賴性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即屬此類。

而此類容許之例外,因須賴人類長期體驗,法律難以預先列舉殆盡,故該條於第一款、第二款例示規定之外,並於第三款為概括規定。是紀錄文書不論符合該條第二款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第三款概括容許之紀錄文書,均得作為證據。本件C女所製作之日記,係C女就親身經歷且具私密性之事實,依時間順序例行而為記載,屬C女對前揭事實尚存有記憶之際所作成心情寫照之文書。參之上訴人係於九十八年間始被舉發涉犯本件性侵害罪嫌,而C女之日記係從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記錄到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止,有第一審勘驗該日記之勘驗筆錄可稽。是C女製作該日記,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虛偽之可能性甚微,本質上應具有可信賴性,原判決因而以C女書寫之該日記,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認具有證據能力,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三款之規定,並無不合…』等語,著有明文。

查依前開判決意旨,法院裡的筆錄記載,尚不能掐頭去尾; 經國先生的日記,既然就孝嚴兄弟之生父有前後矛盾之記載,自應綜合前後文來解讀,此其一;且依黃前社長所言, 經國先生寫日記,乃 蔣委員長要求,並有批閱與眉注之可能,若日記記載孝嚴兄弟非蔣氏,是否能符合 蔣委員長就此事「應低調」之要求?此其二;且依周玉蔻女士大作《蔣經國與章亞若》一書,章女士猝死,輾轉來台的章母以及掛上所謂「父親」名義的舅舅,,極其低調,此其三;黃前社長於其大作中,採用章孝嚴先生的說法,認為 經國先生否認孝嚴兄弟身世,乃『善意謊言』,此其四;且 經國先生為虔誠基督徒,應熟稔『保羅三次不認主』的聖經故事,並非不愛耶穌,而係出於自保;試想:若 經國先生於日記中,將對章女士的歉疚及思念孩子的心緒,全數傾注於筆尖,不是害了孝嚴兄弟?此其五;凡此五者, 經國先生於日記中有其虛偽記載之動機,且有未來恐遭作為證據之疑慮,比對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系爭日記不僅非『特信性文書』,亦恐『無證據力』可言;據此再強要 蔣萬安等人自願做親子鑑定,恐屬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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