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行為:告知少年,到少觀所「會被捅屁眼、被毆打、被強迫自慰、被迫含人家雞雞?」
該評鑑用語是用「對少年恫稱」,筆者僅客觀整理如下:
周法官:(整段引用截錄)
「我告訴你,爸爸媽媽如果說要帶你去OO訪貧,或去禮佛的時候,你要跟著去,你知道嗎?你沒跟去的話,我就跟法官說,把你收容起來,讓你去少觀所跟人家捅屁眼,你不要覺得很好笑耶,你這種肥肥胖胖的進去都會被人家捅屁眼,你知道嗎?我不是在恐嚇你喔,我很多小孩就被捅屁眼耶,很糟,你知道嗎?被捅屁眼,捅的那個人當然也犯罪,但被捅之後,他一輩子身心都受創,你都不知道怎麼愛你了,或是在裡面被人家毆打,還有在裡面被強迫自慰,每天要3次,還有強迫含人家雞雞,你自己選擇」等語。
綜上,當觀察周法官當庭「告知」少年進少觀所收容,會「被人捅屁眼、被毆打、被強迫自慰、被迫含人家雞雞,你自己選擇?」筆者心想,周法官還真清楚?問題是這是苗栗該處少觀所現況,還是周法官的空想妄談?還直接宣稱「在裡面會被強迫自慰,每天要 3 次?」當周法官命少年自搧巴掌、下跪磕頭道歉及告知少年進少觀所將遭性虐待或被迫虐待,周法官該案之言行舉止,「光是一個少年案件」就嚴重侵害該案少年之人格尊嚴及基本人權且情節重大,是否霸凌自有公評,遑論什麼法官倫理規範?
「少年是自願的?」周法官:我是為了少年好,你們都錯了!
該案更誇張還在後面。「該案少年被強迫完了」還要「寫我是自願的?」古時有虐民之官或富商紈絝,每汙虐強姦民女後,還懂得強令索要「自願書(自白書)」,以證其清白顯示從未強迫!時至21世紀,居然仍有法官有上揭類似言行,向該案少年索要「自述書」以證少年純粹自願及其為官智明公正?
請看看以下這段整理:嗣經媒體揭露,2021年3月19日前某時,周法官在苗栗地院法官辦公室,「要求」苗栗地院少年調查官林OO向該案內少年轉達『希望少年告知其現在想法』之意,『迫使』該案內少年於同年月22日前某時,撰寫「…所以我覺得您的審判過程與結果『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事後回想當時您叫我打自己耳光,我才覺得:原來我當下的感受,可能就是爸爸被我打時心中的感受,有點痛心的感覺,所以我在少觀才會書寫心經反省」云云之自述信函。於2021年3月25日周法官接受媒體採訪時,將上開該案內少年所親撰之自述信函逕予提供與媒體拍照,並使記者刊登於報導中,更於接受媒體採訪時揭露該案少年之相關涉案案情。
「以上少年自述書,省略及美化了多少內容?」當回頭看看周法官的陳述意見、答辯及媒體某文,不經令人感慨萬千。筆者「促請」注意,少年親寫「我覺得您的審判過程與結果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這像是一位少年的撰寫語法及語詞?偏偏還要親筆自白,那是多麼可憐?若不信筆者所言,姑且不論「少年自打巴掌23下、跪下及磕頭」,請再回頭看一次,周法官在旁鼓譟「右邊左邊、不夠、不夠?」然後對少年講「送你去收容捅屁眼、每天被強迫自慰3次?被強迫含人家雞雞?」這不是該案之審判過程麼?還是法官審理言行已經可以肆無忌憚到此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