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有論者認為開放黨政軍投資至5%更能夠挹注產業發展,鼓勵投資內容產業。然而黨政軍條款是否是限制內容產業之主因,則非無疑。有關注廣電產業的人,都能了解此產業並非完全之競爭市場,舉例而言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是否授權、其與媒體業者之間的上下架糾紛,經常才是投資內容與否的主要原因。再者,黨政軍條款自立法以來,並未全面性的徹底執行,許多廣電業者都是長期處於違反黨政軍的狀態,但基於「裁罰對象」之失當,NCC至今束手無策。若修法通過,其實只是讓既有違法的業者就地合法,讓主管機關不必再面對現實與法律的衝突,然而這些早就「實質放寬」黨政軍條款的業者,早就不受黨政軍條款的限制,但實際上對內容產業的投資依然有限,更難讓人相信黨政軍條款放寬,就必然會帶動大規模內容投資。因此,所謂的放寬投資,恐怕只是放寬對經營權的投資,有助於數位匯流下的大型企業併購,但實際對內容產業的資金挹注,並無必然關聯。
縱上所述,本文認為黨政軍條款的修正確有必要,而對於「裁罰對象」的修正,是能夠有效處理目前惡意投資者以及既有法律問題的修法方向。主管機關若另外認為有必要放寬間接投資標的至5%,亦屬政策方向,應為政策面、政治面上之評估。惟此一開放所持之理由,若僅僅只是「提升媒體經營意願、為影視產業及數位匯流注入活水」,論理上恐怕難以說服各界。本文認為,若以比例原則的角度去看黨政軍條款限制的必要性,適度修正黨政軍條款持股之比例,或許能夠為此一修正方向帶來更有效益之源泉活水。
*作者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