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以「不影響交通」為由禁止民眾檢舉(紅黃線違停)
警政署劉振安副組長說明(委員會紀錄325頁):「有時候為了尖峰時間道路管理的關係,紅線劃得似乎偏多了一點,可能某個尖峰時間有劃紅線的地方會影響到交通,而在其他時間不太會影響交通,但是所劃的紅線是固定的,所以這一次我們在檢討時認為靜態違規項目應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違規停車」。交通部陳文瑞司長也說明(同330頁):「條文對靜態違規的停車有限縮,就是我們已經定在第十三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分別受理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的違規停車、違規臨時停車或並排停車。其他的部分基本上因為紅線、黃線有一些部分其實對於交通的安全秩序沒有影響那麼大,民眾還是可以打電話通知當地的警察機關去做相關的處理,但我們沒有把它列入民眾檢舉這部分」。
①不過,紅黃線的目的就在禁止停車,如果要區別尖峰、離峰時間,可立牌表示禁止時段。不如此做,而含糊地以「有時候不太會影響交通」為由禁止民眾檢舉,其實就是不想嚴格執行紅黃線的意思。
然而,紅黃線就畫在那裏,不嚴格執行,是損害法律的權威、降低民眾的遵法精神(縱放取巧違規者即是愚弄誠實守法者),對法治(rule of law)秩序有害。而且,劃設紅黃線,除限制民眾停車利益,若在紅黃線處違規停車,即便有人酒駕撞上,違停人仍有過失,須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參見最高法院88台上4360號、高院109交上易230號、雄高院111交上易2號,南高院110交上易519號判決等)。因此,紅黃線之劃設,本質上是很嚴肅的。以「有時候不太會影響交通」為由不欲嚴格執行,並不合理。
另外,例如停車「不依順行方向」是可罰六百到一千二的違規(處罰條例56條1項6款),新法也禁止民眾檢舉。這顯然不能用「不太會影響交通」來說明,因為「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靜止狀態本來就不會影響交通。法律禁止並加以處罰,諒係因逆向停車之過程會有逆向行駛之危險行為。禁止民眾檢舉,除了是要不嚴格執行規定、或減少違規統計數字以外,應無其他意義。
②打110報警沒有立即效果,警察不會馬上來(通常在30分到2小時警察才來;筆者經驗),無法處理短暫但嚴重的違規(例如阻塞一個車道之路邊違停)。警察來了也可能「未發現違規」或鳴笛讓民眾「見警駛離」(筆者經驗)。警察不開單而「勸導」(驅離),因無嚇阻效果,反將造成警力重複出動,結果上增加不必要的警力負擔。民眾檢舉直接開罰,才有一點嚇阻效果。遭違停妨礙之民眾能有工具反制,也是社會正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