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確立了墮胎作為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本案自然也成為反墮胎權人士除之而後快的眼中釘。這回由保守派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主筆、準備推翻「羅伊訴韋德案」見解的多數意見書草稿外洩,自然讓宣判後才會出現的社會反彈提前引爆。爆料者試圖讓社會氛圍壓迫大法官改變見解的用意昭然若揭,不過就連刊出判決草稿的《Politico》也承認,面對擁有釋憲權柄、目前由保守派佔多數的最高法院,自由派人士其實無能為力。
在這份「墮胎權違憲」的判決草稿流出後,美國各大媒體紛紛刊出壁壘分明的社論分別站隊。像是保守派主將《華爾街日報》便稱讚阿利托在草稿中的見解「經過全面性的細膩論證」,對於最高法院何時該推翻判決先例也有詳盡說理,強調本案不至影響最高法院其他判例。《華爾街日報》聲稱,推翻「羅伊訴韋德案」並未消滅美國公民的墮胎權,而是將這項權利的具體規範下放到各州,由各州公民自行辯論與確立這項道德難題的應對方式,還說這正是民主體制的真諦。
自由派重鎮《華盛頓郵報》則宣稱要是推翻了「羅伊訴韋德案」,聯邦最高法院的合法性將永無恢復之日。《華郵》表示,最高法院過去從未撤銷憲法基本權,大法官不該因為個人的意識形態偏好隨意改變法律,這麼做也等於跟美國的核心道德為敵。《華郵》譴責阿利托不是一個公正的法學家、而是一個魯莽的說理人,他的見解將從各州的州議會開始進一步分裂美國,甚至開啟一個美國公民可能失去自由權利、法院也終將失去信任的恐怖時代。
「羅伊訴韋德案」如何規範墮胎權?
在1973年之前,墮胎在某些州確實已經合法,但美國各地對於墮胎的規定不一。聯邦最高法院1973年則以7票贊成、2票反對,在「羅伊訴韋德案」中確立墮胎權的憲法地位。主筆多數意見書的大法官布萊克蒙(Harry Blackmun)指出,憲法所保障的個人自主與隱私權,足以涵蓋一個懷孕女性決定是否終止妊娠的權利。至於「除為挽救孕婦生命,否則醫生實施墮胎就是犯罪」的德州墮胎禁令,則因未能針對懷孕的不同階段進行區分對待,被認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Clause)的憲法規定而違憲。
聯邦最高法院當時雖然認為德州的墮胎禁令「失之過粗」,但也不認為女性享有絕對的墮胎自由,自然就得提出合理的區分標準。主筆多數意見的布萊克蒙認為州政府必須平衡女性的隱私權與未出世胎兒的潛在生命利益,提出了著名的「三階段標準」:在妊娠頭三個月,由於墮胎的風險小於正常分娩,胎兒也沒有脫離母體存活的可能性,因此孕婦可在此階段自行決定是否墮胎、政府不得干預。
不過在妊娠三個月之後、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性之前,墮胎危險性增加,政府得以保護孕婦健康為目的對墮胎做出限制;當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性後(此時認定為28週,但其具體時間顯然會受到醫療進步的影響,這也是後來「羅伊訴韋德案」受到挑戰與修正的焦點之一),政府就必須保護潛在的生命利益,因而在此階段可以禁止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