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行政院會正式通過內政部所提《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其中最引人矚目、「討論度最高」的莫過於對炒房最高將重罰5000萬元的規定。正面看這個法令,看到的是政府打房的決心與力度持續提升,負面看則是:過去打房效果差,只好加碼,且只能使用正當性、執行力與效果都可疑的手法。
新修法的法條中規定,若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或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操縱行為進行炒作,都可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元至5,000萬元,經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可連續處罰。
這就是所謂的「炒房最高罰5000萬元」的法令,打房加碼,當然是過去幾波措施收效其微,看六都房價仍是上揚破前波高點即可知。而這條規定也是房地產業者最反對、也最有意見的地方。有人或許會認為業者反彈,顯示「打到業者痛處」,但問題是:實際上,這個規定有其它值得探討斟酌之處。
從直覺上、道德上來說,重罰炒房者是毫無問題、必須支持,但問題是:如何定義炒房者?事實上,買賣房子是許多人都進行的買賣,每年房市交易30萬餘戶;主管單位如何認定那些人、那些交易是炒房,要重罰5000萬元?
民眾購屋的原因眾多,有人是自住之用、有人是預先為孩子置產,也有人是「置產抗通膨」之用,更有人是要買房出租當包租公婆─理財書所謂的「創造被動收入」,當然,有人是投資用、準備在漲價後賣出賺差價,真要說炒房,後者是最接近的型態。但問題是:投資房地產想賺錢,又是怎麼樣的犯罪行為,政府可祭出最高5000萬元的罰款?
那些要被罰款的行為中,「若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等,看起來比較針對業者、行為方面也較明確,但所謂「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操縱行為進行炒作」,就顯得含糊不清、自由心證空間太大、連民眾買賣都可能被認定炒作。
如果回頭看過去的所謂打房措施,大體上還算是不離譜,例如短期進出要課以高稅率,從執行面看,用買進賣出時間長短區分(1年、2年、或是更長期等),明確無誤、不必另外認定是否炒房,不易有爭議;從理念上看,許多國家對股房市的資本利得稅,都有鼓勵較長期持有的想法,短期進出的稅率會較高;從公平性看,公平稅賦基本原則就是有所得就要課稅,對短期就得到的資本利得稅課以較高稅率亦能接受。
更重要的是:認定標準清楚、少有疑義與自由心證空間,這種方式訂出的法令與規定,容易落實執行。主管單位不必去認定你是要自住、還是投資、甚至是否為「惡性炒房」,反正用買進、賣出時間界定,短期持有(如1年內、2年內等)就出售者,即課以高稅率;長期持有者稅率就低─即使屋主是為投資購屋,只是先出租養房多年再賣,同樣得享較低稅率。
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的標準也是較明確,例如某個身份(如公司法人)購屋貸款成數一律4成,或是一般民眾購買第3戶的購屋貸款成數最高4成等。標準死板但明確,無論是企業、購屋民眾、貸款的銀行,都非常清楚,不必去調查、推測、「認定」此申貸者是自用或炒房。但所謂「炒房最高罰5000萬」的新規定,則明顯不是那麼清楚、明確,未來執行上恐怕問題多多,甚至可能是「窒礙難行」。
其實,政府要打房、遏止房價飆漲,還是回到經濟手段為宜,從最基本的供需開始思考─供給方面當然是政府儘量增加供給─不論是政府的提供的公宅或增加房產的原料(土地、容積率等)都可以;需求方面則是壓制減少,政府很難對自住需求作什麼壓制,但卻能對投資、囤房者、炒作者提出政策,不論是短期進出的高資本利得稅率、或是囤房稅都可以。不論如何,回到較經濟與金融手段,爭議較少、效果亦較好,類似炒房重罰5000萬這種作法適合與否,還是再斟酌想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