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沒有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申請迴避,遴委會回復得也很正確,教育部自己訂的遴選辦法有特別規定迴避事項,應優先適用,不是這樣嗎?
管顯已被自由時報打為「沒有誠信」、「閃躲隱匿」、「不敢面對大眾」、「不敢公開真相」...,完全不提法律怎麼規定,難怪民眾越來越相信管是失德的人,這樣洗腦過後,再來民粹公審,就事半功倍了。
另外提醒大家,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供各校參考再去訂自己的遴選要點,教育部還派三位代表參加遴選委員會,已做到事前監督;如果檢討遴選規範有所不足,未來也可修改法規(最近教育部已提出修法方案,證明現行規範確有不足,但修法只能規範以後的遴選),杜絕弊病。但不是像現在這種「法律之外」的卡管。因為依法行政的重要精神之一是「法律的安定性」,社會才不會大亂。如果每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各自解讀法律,後果可想而知。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們的教育部大家長吳茂昆卻說自己「違法就下台」,我們要原諒科學家「不懂政治」,這句話的潛台詞是「有道德瑕疵不必下台」,但卻以雙重標準來看待管中閔,即使無法定罪「違法」,也要定他「道德瑕疵」,讓他無法上台,更不用和早年尹仲容辭官待審的典範來相比了。
法律人應該拿出良心,就事論事,但奇怪的是,法界對管案提出看法的不多,為何龜縮?社會還有無公理與良心?
另外,我再斗膽提出以下看法:
有關違法兼任獨董的爭議,管中閔於106.5.2向台大申請自106.6.14至109.6.13兼任台哥大獨董,台哥大也必須即早選出獨董,避免空窗期,故5/17台大校長楊泮池核准後,台哥大即進行選舉管為獨董,管也就任。但大概因還有內部程序要走,9/29台大才跟台哥大正式簽約,10/20台大正式行文同意,效力當然是追溯到6/14生效,回饋金也是從那天算起,不是嗎?如果不是這樣,那管真的有違法兼職在先的嫌疑。民進黨可以查查所有國立大學獨董兼職的案例,是不是有這種因行政程序而必須追溯的情形?至少在我處理的一些行政案例,就常因要補件及查詢等原因,行政處分必須延後,但效力要追溯,才不會影響人民或業者的權益。瞭解行政法制與行政作業程序的人都會知道,這是「瑕疵的補正」,民進黨這麼多法政專家會不知道?會沒有清查?還是抓到一點自以爲是的小瑕疵就故意猛攻,混淆視聽,把他鬥臭鬥爛:「管就是失德的人」,不配當台大校長。照我來看,完全稱不上瑕疵,尤其不是品德上的瑕疵。充其量只是循慣例的「因事制宜」,行政案例所在多有,經得起檢驗。
所以, 我支持清華校長發起的黃絲帶運動,爭取大學自治,每天繫綁黃絲帶,直到成功之日。而上述運動背景,清大校園樹立起一大葉片的藝術裝置,代表的是「一葉知秋」,意義深遠。為了下一代,為了台灣,當然要支持「大學自治」!
當然,民進黨不是省油的燈,計算極為精密。看徐國勇說,管中閔兼任的獨董沒問題,但是他兼的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委員違法(沒經同意就上任)。不過,徐國勇沒提到上述兩種委員有無獨立的報酬?台大與台哥大簽的約有無追溯這兩個職務?回饋金有無包括這兩個職務?不講清楚,公布所有資訊,那就是斷章取義,雞蛋挑骨頭了?我擔任過上市公司監察人,以我所瞭解,獨董是主要職務,此身份也是報酬的來源,審計及薪酬委員是由獨董當然兼任。換句話,沒有獨董身份,就沒有那兩個委員身分。所以,如果片面用高道德標準要求別人,以後這種標準要一體適用於所有掌公權力的人?否則何以稱公平?又何以稱民主進步?
最後還是要再強調:我不是挺個人,我挺制度。法治教育要再加強,才不會讓人知法玩法。
*作者經濟部法規會專門委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