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卡管案,不管阿貓阿狗當台大校長,都與我無關,我們不是挺個人,以免泛政治化。
下面是一個長期從事行政法制工作者的一些觀點:
先簡括卡管的三個理由:1.未主動揭示擔任台哥大獨董的身分及違法兼職。2.涉及抄襲學生論文。3.違法在大陸兼職。台大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均有澄清,教育部只抓到了「小小辮子」,硬拗第一點違法兼職部分到底,府院一致,這樣才有下台階,可以理解,但難以接受。
就法論法,要先看大學法怎麼規範大學校長的遴選。其第1條第2項立法目的已開宗明義揭示:「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第9第1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顯然教育部沒有裁量權,只有形式上的聘任權。除非教育部可以找出立法理由來支撐其所謂「聘任」是有審查權(包括法律的審查)。(此點已被媒體揭露,大學法上述規定是在陳水扁時代通過,民進黨管碧玲委員、教育部長杜正勝及其他委員們堅持大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們現在到底是要感佩民進黨?還是譴責民進黨的善變?令人困惑?)因為依一般行政法制,有裁量權者,多半規定為「...得聘任之。」還要在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裡訂明審查的標準,或訂定裁量基準做為內規。另外對照同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教育部才有准駁的權責。
對公立大學校長,教育部既沒有遴選的權責,校長當選人當然只要面對遴委會而非教育部,也不須面對大眾公審,更不用說法律上的基本ABC「無罪推定」、「不為消極事實(沒做的)負舉證責任」,還要三審才能定管爺的罪。教育部如此卡管,有無踰越大學法而為擅權?
所以連施明德(非學法出身)都懂,先讓他上任,真有違法(須三審定讞)或失德的事,自有法律制裁或社會譴責,不是嗎?
顯然,教育部在大學法相關規定裡確實找不到卡管依據,可能另闢蹊徑,找行政程序法來質疑蔡明興沒有因利害關係迴避遴選委員。假使真如媒體上述放出的試探氣球,那可好玩了。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33條的迴避規定是規範公務員,蔡明興當校外遴選委員算不算廣義執行職務的公務員?遴選委員為何一定要有公務員身分?唯一的解釋是在行使公權力?是大學法賦予的公權力?民進黨很會拗,讓它去拗吧!但不要忘記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6款規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這一點想必也已挖空心思準備硬拗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