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言之,民視即使堅持「有提供訊號」,但顯然沒提供臨時授權。誠如系統業者所言,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他們斷訊面臨的是行政罰;不斷訊,却可能更嚴重的侵權刑責,叫業者該如何是好?
爭端三:民視到底有沒有出席協調會?
照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的聲明,TBC於五月七日邀約民視進行頻道授權協商會議,民視置之不理;NCC於五月七日及八日召開凱擘公司及民視的調處會議,民視亦拒絕出席。民視則強調該公司董事長郭倍宏親自出席大小各種會議二十五次以上!
這個問題比較小,不論郭倍宏出席幾次大小會議,五月七日和八日的會議顯然是沒到場的,但不論董事長是否到場,能解決爭端最重要。一旦斷訊不到場也得到場。這才有NCC五月九日的最新裁處。
仲裁達成協議未必雙贏,觀眾還有一個選擇:關機
問題來了,NCC的裁處能有效解決爭議嗎?早前,NCC已經對TBC開罰三十萬(一家公司六萬元),民視則予以警告,看來沒什麼效果;這一次重罰TBC三百三十萬(一家六十六萬),民視則罰二十萬,郭倍宏對此表示遺憾,TBC五家業者大概想撞牆。至於會不會如有線寬頻產業協會聲明提起訴願,仍有待觀察;做為「公親」的NCC於裁罰輕重之間,標準既不是市場機制也不談不上消費者權益。
用一個比喻,到賣場買洗髮精,結果店家非要賣你洗髮精、潤絲精加染髮霜,擇一購之不可,非得三合一,你轉身不買,結果收到罰單,有道理嗎?又或者有一個賣場,只肯賣洗髮精,不賣潤絲精和染髮霜,業者不依,非要洗髮精上架兼送潤絲精和染髮霜,賣場不依要多收另外兩種商品的上架費,業者不肯,結果賣場和業者都收到罰單,有道理嗎?
最麻煩的,對消費者而言,不論是要洗髮精、潤絲精或染髮霜,都還是能用可用或必須用,至於電視,在網路時代已經不再是「必需品」,民視到底單賣還是綑綁銷售,都得看觀眾買不買單,NCC管不了,立法院決議更是虛幌一招,或向民視友好表態,實則一點用都沒有。至於民視指控「在中國投資龐大」的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入主TBC之後,開始「干預台灣媒體」,「對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也是另一種「意識形態的政治施壓」,只看到鴻海在中國的投資,對鴻海的美國和日本投資視而不見,也殊為奇特。對兩造而言,儘速仲裁達成協議是最好的結果,否則,不論上架與否,最後觀眾還是有一個選擇:關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