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不能認定的事,要求認定,這是行政處分;教育部對遴委會維護遴選結果以免於受到不確定推測的影響,認為是遴委會未盡職責,必須重新決議,這是行政處分;教育部要求遴委會拋棄特定決議方式,改採其他方式,這是行政處分;教育部認為台大產學合作的起始日期,不能按照台大行之有年的慣例推動,這是行政處分。
教育部層層的行政處分,從其公文要求台大重新做這做那,就可以看到,為什麼教育部睜眼說瞎話,強調沒有做任何處分?因為,這樣的行政命令,俱為亂命,見不得人。教育部違法濫權,已難見容其自己的標準,而敗德藏私,尤其摧毀禮義廉恥。
到底教育部這樣遮遮掩掩,實際恣意妄為的動機,是要幹嘛呢?而台大能不接受如此不受法治原則約束,耍小聰明,引幾條法律搪塞社會大眾的主管機關嗎?打行政官司,難逃官官相護的後果,而且教育部官員心中早就無法,法是對付台大的武器。
必須直接回覆教育部,在教育部聘任權的前提之下直書,遴委會對不確定推測的影響,有判定的權力,也有根據判定來決議如何處分的權力,更有決定採取什麼決議方式的權力,而台大對產學合作如何依法決定其起始日期,有絕對的自主權利。但是,這些權力不牴觸、不屬於、不來自教育部的聘任權。教育部若堅持前封公文內容,認為對於上述權力有審查並否決的更高權力,須言明。
台大不求勝,但是必須透過這個過程不斷揭發教育部的無法無天,偷雞摸狗,自慚形穢,保留一個法律上的道理,未來促轉會才有依據,可以平反。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中山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