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大校長遴選事件所引發之諸多爭議,看到政府以最高標準檢視遴選程序之作為,特別是以放大鏡檢討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與程序。此外,近日亦有針對台灣能源轉型相當重大且涉及兆元利益的離岸風電遴選事件,其已於上月(2018年4月)底公佈結果。而在遴選結果公佈後,也隨即發佈遴選委員名單。但這樣的方式,是否就抒解外界對於遴選委員會執行職務之專業性、公正性與公開性之疑慮呢?
若依據教育部拔管聲明,台大涉及年度預算超過67億,因此,台大校長的遴選作業程序不能輕忽。舉輕足以明重,涉及兆元利益分配的遴選,更應審慎為之。但實際上,是否當真如此?
顯無法源依據,違背經濟部當前法制作業常態
目前離岸風電遴選委員會之設立,係依據《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看似有形式法源依據。但此一規範,是否當然賦予其審查之公權力,實有待進一步探究。
經敝人檢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涉及諮詢或審議性質委員會之法規範設計,共計約五百餘筆資料。大概有如下之發現:
模式一、涉及重大權益審議性質之委員會,大多於「法律」當中明訂之。如會計師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藥師法、藥害救濟法等。
模式二、涉及諮詢或利益相對較少的委員會,則幾乎均透過「母法明確授權+法規命令」之模式為之。如: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模式三、僅有非常純粹諮詢性質或者影響利益甚為輕微者,方例外以「無母法授權之行政命令」方式為之,其數量可說甚為稀少可以忽略。如: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而有趣的是,經濟部能源局過去曾經也大量採行此種作法,但大部分要點均已經廢除了。(如: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 風力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離岸風電遴選委員會,到底應採取什麼樣的模式?若以涉及利益重大,至少應採取模式一,或至少退而求其次,採取模式二。但目前《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竟是採取模式三為之。
而這樣的作法,也跟經濟部能源局內部當前法制作業實務脫節。當前經濟部涉及分配利益更低之委員會,均是採取上述模式二之作法。如: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及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下之委員會等機制,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若連有大學法明文授權訂定的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其審議之結果都可以認為僅具參考效力,而可逕由教育部加以否決。則如此並無任何法律授權之行政規則(內規),是否得以分配兆元利益?其審議結果,是否有效力?是否僅供經濟部參考?或甚至是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