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委員會決策組織不適法
雖然經濟部在遴選結果公佈後,隨即公告107年4月20日審查109年完工併聯申請案及107年4月27-28日審查110-114年完工併聯申請案之遴選委員,各十八名。但這樣就足以回應社會對遴選委員會組成之公開要求?
若依據一般民眾對於所謂遴選委員「會」之理解,其應有固定的成員數量。但從目前公告名單上,似乎其數量乃浮動。亦即,107年4月20日審查109年完工併聯申請案有一群委員、107年4月27-28日審查會有另外一群,且彼此之間,分別邀請。究竟這樣是否已經公開委員會「所有」委員名單,不無疑問。為了釐清此一爭議,恐怕必須由經濟部公佈委員的遴聘公文。蓋針對如此重大利益分配之委員會,應有相關之遴聘公文,方為慎重。
此外,若其乃各別場次邀請,恐怕會引發另外一個問題。若二場次,只分別各別邀請十八位參加。亦即,107年4月20日審案案,有一委員會;而107年4月27-28日審查110-114年完工併聯申請案為另外一委員會。這也將產生這樣的委員會,是否符合《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第十二點所定之十九人之要求(「本部就遴選作業程序,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具有離岸風電工程技術、財務金融專業或具備其他離岸風電專業之專家及學者十九人至二十七人擔任遴選委員」)。
若遴選委員會組織不合法(包括法定人數不足等),依據湯德宗大法官於其行政程序法專論之見解,該委員會所為決定,屬得撤銷之法律效果。故為澄清社會各界的疑慮,經濟部不能僅以公佈各十八名委員即為已足,而應公開完整的委員遴聘公文。
應有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之適用
若比照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之迴避議題,教育部一再引用迴避之規定,即便台大一再主張法務部認為並不適用。由此可見,踐行迴避係確保行政正當程序上「公正作為義務」非常重要的關鍵因素。
離岸風電遴選程序,既然經濟部一再強調並非政府採購程序,而作為行政程序之一環,自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迴避規範。故除了《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第十二點所定相對狹隘的迴避事由,行政程序法也並未被排除。
但問題就在,既然遴選委員名單並未事先公告,則在無從得知名單之前提下,申請人如何能夠依據行政程序法申請迴避?或許,在審查會當天,參與遴選業者可在看到相關委員後,即刻在現場申請迴避,但這也必須是該業者已經認識相關委員或冒著冒犯委員會之風險而提出,到底是否有此期待可能性?
也因此,在此一情況,僅能仰賴遴選委員之「自行迴避」及公務員之職權命其迴避發揮作用。但離岸風電此一領域非常狹小,往往彼此之間都早已經在不同場合有密切之接觸,如何能期待此種自行迴避或公務員命其迴避發揮作用,實有疑問。且,在遴選時程緊湊,且人數如此吃緊,此一委員會組成又如此倉促之情況下,是否政府會主動要求迴避,也相當令人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