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張自己對台大校長有聘任權,但聘任權範圍多大,以及教育部如何對聘任權負責,教育部還沒有意識到。實踐上,教育部對聘任權的行使頗猶疑,退回台大遴選結果時,強調沒有行使行政處分,因此台大沒有對教育部訴訟的依據,如此,教育部行使了某種權力,卻不需負責任。這顯與權力及責任必須對應的法治原則,大相逕庭。
現在,連總統都說,聘任與否,不是政治問題。從蔡英文到吳茂昆,都想要製造一種印象,拔管是法律決定,沒有責任問題。既是法律決定,當然造成各校、各企業都必須一體適用的動盪,殃及無辜,而株連無算,看似避責,結果捉襟見肘,簡單說,就是權力在手,卻又不肯負責。結果包括行政院各部會與台大法律學的師生們,就得上窮碧落下黃泉幫忙找法律理由。
法律拔管,株連無數
在法言法的話,教育部迄今所行使的,不是聘任權,而是監督權與調查權,把聘任權擴大解釋成監督權與調查權,進而延伸主張自己可以判定 :1) 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議決方式不恰當;2) 校長候選人依照學校規定參與產學合作不恰當;3)遴委會的決議內容不恰當。
問題恰恰在於,拒絕聘任管中閔本是政治決定,這是行使權力的本質,卻包裝成是法律決定,一旦包裝成法律決定,教育部就不得不鉅細靡遺介入台大遴選過程,於是侵犯大學自治。加上法律之前一律平等的常識使然,各企業與各大學無法置身事外,教育部等於無所不在介入各校的自治,且推翻行之有年的企業管理體制。
解決教育部的政治目標──拔管──以及大學自治之間的矛盾,兩全其美的途徑就是回歸聘任權,並且謹守聘任權,而不擴張成到監督權及調查權。釐清拔管是政治決定以後,就不必用介入大學自治的方式進行拔管,台灣法學界更不需要翻箱倒櫃,摧毀法治,如此,所有人的尊嚴與善良治理的風氣都可慢慢恢復。
什麼是聘任權?就是根據台大遴委會推薦人選,予以聘任或拒絕聘任。沒有其他單位可聘任,故教育部擁有排他的聘任權;但並不是非聘任不可,就是教育部實質的聘任權。至於教育部拒絕聘任的理由,不能針對遴選過程,因為遴選過程屬大學自治範疇。既然不針對遴選過程,就是教育部自己的政治判斷,由教育部長領導並負責。
聘任權的正本清源
在什麼條件下的拒絕聘任,是屬於教育部的聘任權範圍?必須是遴委會所不能處理的其他重大事項,才可作為拒絕聘任的判斷依據。暫時舉幾個不可能的例子作說明,如果聘任管中閔會導致台灣與梵蒂岡斷交、招致恐怖主義攻擊、美國拒售台灣武器、日本切斷對台學術交流等等等等,這就會是教育部應該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