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早有學者分析指出,社工人員遭受威脅和暴力攻擊的原因,乃是因為社會工作兼具「照顧」與「控制」兩種特質。換言之,社工人員不僅須保護案主免於傷害,也必須扮演類似警察的角色,因此與暴力加害人有許多直接接觸的機會,再加上社工人員如果是女性,即更加重了暴力攻擊的可能性,更有許多女性社工曾經被性騷擾。各種不同的攻擊行為,不僅對社工人員造成心理傷害,也連帶影響了社會工作的專業品質。因此,社工人員的人身安全議題,複雜性遠高於一般的治安議題,政府實應高度重視並提出具體有效的解決方案。
政府對於社工人員遭到攻擊的情形當然知之甚詳,也希望能解決此一問題。例如衛福部即曾於104年提出「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其中就保護社工安全部分,亦提出「研訂風險量表及安全防護指引參考原則」、「建置執業安全防護措施及制定人身安全分級訓練課程」、「人身安全防護標準工作流程」,並提供「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或「補助投保執業安全保險」。上開行政措施當然應予肯定,更應持續貫徹到底。但是,光是如此恐怕仍不足夠,參考美國密西根州在2001年實施的「麗莎法案」(Lisa's Law),規定威脅或侵犯社工安全者,將處以刑事責任;社工家訪時須由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員或警察陪同;政府應對社工提供安全相關訓練。美國國會在2007年也提出「社工安全法案」(Teri Zenner Social Worker Safety Act),授權美國聯邦政府在2008年至2012年間,每年編列五百萬美元提供社會工作者安全計畫補助,這項法案強調應提高「社會大眾對於社工服務領域暴力的認識和理解」,盡可能預防案主暴力行為,並減少社工受傷的嚴重性。
反觀我國,目前並沒有專法可以保護社工人員的安全,現行的「社會工作師法」,其所適用之對象僅限於「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的社會工作師」(參見「社會工作師法」第4條規定),並不及於所有的社工人員。因此,早已有立法委員提案制訂「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希望藉由專法提供社工人員應有的保護措施,例如:(一)提供GPS追蹤設備、GPS電話等通訊系統、防狼/胡椒噴霧劑等適當之安全防護設備。(二)得指派專人陪同或二人以上共同執行業務,必要時得視對象、風險分級、情狀、程度與地點,請求警察人員、村(里)長、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員協同執行。(三)加強與當地警察機關連繫,並建立連線維護系統。(四)設置安全防護基金。(五)提供安全之辦公處所及安全防護設備。(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地方政府、民間機構、團體、學校、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辦理相關事務。
憲法第155條後段要求國家對於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之人民,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並於第156條要求國家應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亦要求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並於同條第7項要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社工人員是在破碎的社會邊緣扶助弱勢,必須有高度的理想和熱情,因為所承受的工作壓力實非一般人所能想像,其不僅真正實現了憲法的精神,更是日以繼夜以實際行動保護社會弱勢的勇者。
曾經有社工說:「我們必須去負擔另外一個生命,甚至另外一個家庭的悲傷喜樂」、「我很相信那些現在的眼淚或嘆息,都是通往未來的路」。透過專法的制訂和寬列預算,讓全體社工都可以享有「法律」所明文規定的具體保障,而非僅是行政命令、策略規劃或是施政藍圖的參考原則,如此不僅可以提供社工人員更全面的執業保障,更可以讓社工人員知道,政府和全國民眾絕不會讓社工人員赤手空拳暴露在高危險的工作環境,更不會姑息隱忍任何人對於社工人員施加不法之侮辱、恐嚇和攻擊行為。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