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長候選人林智堅的論文是否抄襲,已經變成藍綠各自解讀的不幸局面。政治干擾學術,尤其令人扼腕。其實,只要仔細比對前後論文,林智堅抄襲他人,是個證據確鑿的事實,毫無指鹿為馬的餘地。林智堅卻一再堅持絕對沒有抄襲,無耻,莫此為甚。
以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的争端來看,余正煌先提出論文,林智堅隨後完成論文。兩者的雷同程度在結構與內容上幾乎可以互換,特別是文獻參考和數據分析方面。一些明顯的文本抄襲,根本不是林智堅在論文之外找更多不相干的資料,便可輕易排除。
證據,以事實為基礎;事實有多明顯,證據就有多堅實。木已成舟,所有的證據都在林智堅的論文裏,不存在於其它地方。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林智堅和支持者不肯或不敢從論文的文本出發(無視事實),並逐句逐段反駁抄襲的指控,卻以莫須有的意識型態指責他人捏造證據(無中生有),不僅歪曲事實,更顚覆理性,霸道至極。
余正煌和林智堅的論文完成時間相隔不過六個月,後者從來不覺得被抄襲或抄襲的嚴重,東窗事發,才恍然大悟,打算亡羊補牢。依照林的辯解,如果他是原創者,余就是抄襲者了。不管喜歡與否,林智堅和支持者都必須面對,並合理解釋以下幾個存在於兩人論文中的事實(以林的論文頁數為根據)。這些除了抄襲才會出現的雷同外,沒有其它可能的答案,更非林智堅透過事後説詞,便可掩蓋或合理化文本重疊的證據。
第一,政治基礎 (頁10)。有關變項區位部分的文字,余正煌的論文中(頁12)從「新竹有東區」開始的整段文本,全部出現在林智間的論文裏,後者只是多了「以及工研院之」和「與學術」幾個字,再加上注解13和14。如果余抄襲林,我們很難想像有什麽理論或實務原由,要特別删除九個字與兩個注解。一個合理解釋是,林抄襲余,並作補充。
第二,政黨偏好(頁10)。余正煌的論文(頁12)指出,密西根學派「……其基本假設是選民認同某一政黨,自然會投票給該政黨所提名的後選人(Campbell, 1954: 90)」。在林智堅的論文中,引號內的文字完全相同,但卻少了余正煌引用的Campbell。
寫過論文的人大抵清楚,要在一段並非自己原創的既有文本找到英文出處,並不容易,但是要删除他人的引用,不過舉手之勞。余注明引用這30個文字,林不注明,兩者的差異,在抄襲分析上,具有驗證孰是孰非的指標作用。
因為兩人都提到密西根學派,表示其來有自,不可能是原創。由於林沒有引用任何人,我們很難想像余在抄襲林後,會很清楚文本來源出自Campbell將近80年前的經典研究,除非他根據的是另外一篇文章(余的英文參考文獻格式慘不忍睹)。比較可信的是,林抄襲了余的文本,又把Campbell的想法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