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對民眾最有感的應該是,一旦終審法官全部改為總統任命的「特任官」,在薪酬結構上代表的意義,當修法案三讀通過並經實施的那一刻開始,台灣一眨眼就又多了二十一位正副院長級別薪酬與待遇的「特任法官」,有這個需要和道理嗎?
總統任命之特任官不能無視民主正當性
其次,司法院為什麼會想到讓兩位立委進入遴選委員會?最簡單的反應是,為了換取立法院支持這個修法案,給兩個遴委名額是最便宜的代價,所謂「便宜沒好貨」,愈是便宜的就愈有後遺症!要知道各院正副院長等總統任命的特任官,都要「經國會同意」,修憲雖然取消了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但仍有倒閣解散國會等機制,換言之,總統任命也得有民主正當性!最高法院院長,依法是為「特任」,但不必經國會同意,因為院長「並任法官」,受憲法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
如今一股腦的全部改成「特任官」,一有違現行官制官規,更置「民主正當性」於何地?兩名立委參與遴選就能取代「民主正當性」嗎?答案可能剛好相反。
司法院為終審法官改特任官的辯解是,「各國都有類似性質的選任」,透過這樣的遴選,終審法官更有「崇隆性」;不過,法官之所以崇隆,在於公正審判解人間冤屈,而非官銜與薪酬之高低,何況,現在法官已經是簡十四最高職等之終身優遇,這還不夠崇隆?非要再跳一階才崇隆?
官制層疊,司改拚裝車把司法奉還給政治
各國是不是有「類似總統任命之遴選」?論者常以美國聯邦法院的大法官,或日本最高裁判所法官選任程序比擬,但不要忘了,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法官要經過國會同意;日本則是國會任命再由天皇認證;不論哪一種,國會同意程序都不可少。此外,還有一點最重要的,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最高司法機關」是司法院,不是最高法院;已經有了司法院「特任大法官」,再來一層最高法院「特任法官」;加上司法院還送了「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之修法案,要引進「第四審」(最終裁判),官制層疊難怪考試院都反對。
台灣以五權憲法為底的憲法增修條文,形同是拚裝車(五權憲法)的再拚裝(增修條文),已經亂七八糟到扞格叢生的地步,現在更厲害,置憲法與法制於不顧,靠國會多數動輒修法,就能把三拚兩拚七拚的制度,再東拚西拚,拚它個過癮。重點是:終審法官改總統任命,就是司法改革嗎?就能得到人民信賴嗎?如果不能,司法院為什麼要窮折騰?
民主三十年,司法改革的終極努力就是要擺脫政治干預,沒想到,民進黨蔡政府端上來的司法改革,竟是拱手把司法奉還給政治(權力),想像一下,蔡英文總統任命的終審法官,從此不論再有政黨輪替多少次,這二十一位特任法官就此終身優遇到七十歲才可以選擇不審案(照拿薪),未來至少三到五任總統沒有機會任命終審法官,請問,這到底是司法院拍蔡英文的馬屁?還是民進黨打得司法集權的如意算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