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自詡是法治國家,如果大家要説「是」,那麼就應該訂定一個主事者及政務官以上人員,因為明顯又嚴重的錯誤政策,導致國庫虧損(實際上就是指人民的納稅錢)的連帶賠償責任專法,明明白白約制這種不用負責的行為,免得過錯大於貪污幾百幾千倍的行為,卻不用負任何責任,在「有權無責」下消遙法外!或許有人會質疑這是開民主倒車的想法,其實不然,因為有權利必有義務,更要有責任,這個責任不是只有下台一鞠躬而已,否則每位主事者或政務官拍拍屁股,一走了之,所有爛攤子全由公務員收拾和承擔,豈不是讓這些公務員走入「死幹活幹撤職查辦」的境地?不要再假借民主而遁入免責,就如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濫用般,已到人人忍無可忍的情境!畢竟這些年來社會亂源不就是始於「免責」,不是嗎?
至於目前大多政策的形成,主事者或政務官們都會以「合議制」方式處理,用來逃避自己責任,其實這個問題並不困難,只要落實結論形成的紀錄,明確將合議過程的點滴如實登載,自然迎刃而解,到時也可以清楚應該由誰負責。或許又有人會表示,如果這樣,還有人會願意擔任主事者或政務官?其實制度的形成在於維持秩序,如果能夠透由理性操作,自然沒有問題,更不用擔心!不論是人民選出的主事者丶或者擁有高度能力的政務官,推動良好政策,保障人民福祉本為這些人的基本條件,做好是應該,沒有什麼好吹捧;做不好當然可以檢討改進。至於提出明顯又嚴重錯誤的政策,誠不能免責,這才是符合真正的民主法治精神。
*作者為永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