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大戰期間,日本在臺灣動員的「臺籍日本兵」與「軍伕」高達207,183人,其中「臺籍日本兵」為80,433人、「軍伕」為126,750人。」
1952年(民國41年)4月28日,中(臺灣)日兩國在臺北簽署《中日和約》(即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後,雙方隨即展開二戰時期原有臺籍日本兵之賠償協商事宜,但當時日本政府堅持,因為臺灣已經歸還中華民國,在不具有日本國籍身分的情況下,這些原臺籍日本兵與軍伕不能與日本人等同享有日本政府戰後所訂之《恩給法》及《戰傷病者戰歿者遺族援護法》之權利。再加上《中日和約第三條》中明訂──「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 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因此要整合求償有相當難度。
直到日本與大陸於1972年9月27日建交之後,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口頭終止與中華民國所簽訂的《中日和約》,沒有了條約的限制後,反倒有利於展開對日的求償作業,只是求償的工作仍舊是困難重重。主要原因有求償的項目相當繁多,如──臺胞被徵服兵役勞役傷亡者之撫恤金、應領未領之薪金、軍郵儲金、駐外銀行存款、現今引換證(兌換券)在臺之保險金…各種公債(如第一次界大戰結束之前的德國舊馬克)、郵政儲金、補償費等。而日本政府除了搬出相關法令技術性的阻擋外,也反過頭來要求中華民國必須協商原居住於臺灣地區日本人在遣返日本之後所留財產之補償。根據統計,當年從臺灣遣返回日本(包含沖繩與朝鮮)的人數(不含軍人)約為323,246人(註一)。
依據日本厚生省於1973年4月14日公布的資料,臺灣出身軍人軍屬共計207,183人,包括軍人80,433人、軍屬126,750人,死亡者30,304人,其中合祀於靖國神社者為27,864人。上述數字因之後陸續更正,至1990年9月,依據日本厚生省援護局業務第一課公布的數據,臺灣出身者207,183人中戰歿修正為30,306人。分別是(以下是以原有的30,304人來計算):
海軍特別志願兵及徵招常備兵:631人;
陸軍特別志願兵及徵招常備兵:1,515人;
海軍徵招軍屬:11,304人;
陸軍徵招軍屬:16,854人。
但最初我國內政部所記載之陣亡臺灣兵人數卻高達42,678人,經「亞東關係協會」和日方仔細比對後,刪除部分重複登記的名字後,最後確認實際陣亡應為32,806人,重傷者有327人,傷亡總數共為33,133人。不過日本在「靖國神社」內卻只祭祀了28,863名(柱,註二)為日本犧牲的臺灣英靈(包括「高砂義勇隊」,此為2001年10月的統計數字),先不管他們被迎祀於「靖國神社」是否合宜,單單這個數字就與上述所列的實際傷亡數字有相當差距。曾任國史館文獻館第一任館長的劉峰松(前文建會主委翁金珠的夫婿)就不客氣的指出,日本人把這些臺灣人都:「……失蹤消失在歷史舞台當中」。最糟的戰後有190名臺灣人被列為戰犯,其中有26人被判處死刑,經確認者為21人(註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