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不愧是權力照妖鏡,取得執照十個月,爭議沒有一天消停,半年前一個月四易董事長的鬧劇還不夠荒唐,就在尼莎颱風挾帶豪雨襲台之際,傳出鏡電視三董一監集體請辭,甚至呼籲政府撤照;鏡電視緊急聲明並未違反准照之附款事項,一切遵循公司治理原則,也會儘速補齊董監事席次;神奇的是,NCC同樣緊急發出聲明,將依法定程序秉公處理,並呼籲鏡電視「勿將內部問題外部化」。
NCC在周休期間一刻不歇地發出聲明稿,自證「公正」,堪謂「積極任事」;不過,就是這份「積極任事」的聲明稿,恰恰照見NCC的不作為。鏡電視落入如今進退不得的尷尬處境,NCC在作為與不作為之間完全失衡,得負最大責任。
首先,NCC聲明直指請辭的三董一監均非鏡電視的股東,因為根據附款要求,單一股東持股不得逾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且除交付信託外,持股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不能擔任董監事;這個附款是否符合常規認知的「公司治理」不無疑問,就因為這個附款,鏡電視能在一個月內四易董事長─反正他們都是空頭總司令。
其次,NCC聲稱本於職權監理鏡電視,並持續追縱該公司是否依申設許可之附款營運。自三月間四易董事長迄今半年多,鏡電視除了燒更多錢,爭議並未弭平分毫,根據請辭董事的說法,董事會將更名「星電視」或「新電視」的決議案交由經理部門執行却如石沈大海,「鏡電視部份人士作為已嚴重踐踏法律,不要說監督政府的媒體本份,就連公司本身的法律遵循都有困難」,「連自己公司的帳目都說不清楚,作出來的新聞誰會相信?」這個指控極為嚴厲,除了改名之外,與三個月前「被辭職」的董事長陳建平的說法並無二致,換言之,這半年來的「公司治理」問題始終存在,NCC的「持續追蹤」,顯然沒能發揮作用,那就不能不問NCC到底「追蹤」了什麼?
第三,請辭董監因為不滿經理人(董總與社長等人)「有一連串的帳目不清、顧問費爭議、資金貸與弊案等問題」,以及上述拒絕執行董事長決議等事,九月行文NCC打撤換兩人,公文却被NCC洩露的媒體;如果不健忘,當時這個「撤換董事長鄭優」的說法,是被鏡電視聲明「嚴正駁斥」的;一個月後證明這不但是事實,而且,公司內部顯然兩派水火不容。那麼此刻鏡電視聲稱會儘速補齊董監缺額,是請原始股東與增資股東再換一批代表人?還是準備直接換一批股東?那麼要靠哪個金主買回原始股東和增資股東的股權?這個金主或金主們要不要政黨喬人點頭?NCC不要重新查核一次嗎?這難道不違反附款要求之一:六年內股權不得轉讓嗎?還是NCC準備把附款決議當草紙,再為鏡電視創例一次?果若如此,NCC就真成了nothing cannot c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