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年金改革的憲法試煉

2018-07-0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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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總統蔡英文21日針對年金改革方案通過出席總統府說明記者會。(顏麟宇攝)
總統蔡英文針對年金改革方案通過出席總統府說明記者會。(顏麟宇攝)

年改相關法律日後聲請釋憲時,可以想見必然會涉及憲法上的比例原則,大法官在進行比例原則審查時,究竟採取寬鬆或嚴格的審查基準,即為重要關鍵。如果採取寬鬆的審查基準,那麼只要立法者對於事實的判斷與預測,沒有公然、明顯的錯誤,或不構成明顯的恣意,司法即應予以尊重;如果採取中度審查標準,則會進一步審查立法者的事實判斷是否合乎事理、說得過去,因而可以支持;如果採取最嚴格的審查標準,司法者對立法者判斷就必須作具體詳盡的深入分析,只要無法確信立法者的判斷是正確的,就只能宣告系爭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至於從嚴或從寬,則必須考量許多因素,例如法律所涉的事務,根據功能最適觀點,由司法或政治部門決定,較能達到儘可能「正確」之境地,以及所涉的基本權種類、對於基本權干預的強度,還有憲法本身揭示的價值秩序(參見釋字578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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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大法官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多會選擇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釋字577號解釋。大法官在認定有關行政執行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管收事由是否合憲時,無論留學國是德國或美國的大法官,都明白表示應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參照由許宗力大法官、王和雄前大法官、廖義男前大法官、林子儀及許玉秀前大法官共同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當然,即便是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採取嚴格審查基準,也未必會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例如釋字690號解釋,大法官對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的「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即認為雖然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但相關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僅以警告性諭示方式,要求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如果法律限制的是人民的財產權,學者認為倘若涉及人民「最低限度的生存權維繫」,即有從嚴審查的必要。另外一種情形,則是國家若以公共利益為由,強制徵收人民的私有土地,則因「公益」概念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任何經濟性、政策性的徵收,都很容易找到「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的理由,例如可促進地區發展繁榮從而使周邊土地房舍增值、可提昇都市景觀的美學層次等等,導致當事人無論如何費盡唇舌為自己爭取權益,也難以招架公權力詮解公益的話語權,而當事人以外的人民,因為沒有切膚之痛,也難生同理心,所以泛公益的說法(例如口頭禪式的「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等泛公益道德訴求,或「拼經濟」等口號),甚至會發生催眠的效果,因此,在此種情形下即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參照釋字732號解釋李震山前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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