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都更有關「代拆」及「防黑」條款的法理爭議

2018-07-1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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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就「防黑條款」而言,法律上當然不應該,也絕對不能接受民眾是被詐欺或脅迫而出具同意書,也更不可能接受「組織犯罪、傷害、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正因如此,現行「都更條例」第22條亦明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當事人得撤銷其同意之意思表示。最新的實務見解亦認為,主管機關可本於職權進行調查,並據調查結果作成行政決定,刑事偵查或判決結果僅可作為參酌因素之一,非謂須俟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終結後,方得作成行政決定(參照法務部107年6月14日法律字第10703508180號函),所以並不會有所謂主管機關放任不管,而用所謂「公法歸公法」為理由,讓當事人自己去打官司,即可輕易帶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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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台灣反迫遷連線執委黃慧瑜(左二)、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右二)26日召開「都更草案『公辦變私辦』、『自劃太浮濫』」記者會。(顏麟宇攝)
台灣反迫遷連線執委黃慧瑜(左二)、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右二)召開「都更草案『公辦變私辦』、『自劃太浮濫』」記者會。(顏麟宇攝)

縱使沒有上開實務見解,就法理而言,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本可各自認定事實,但認定事實須憑「證據」(參照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09號判例)。所以真正的問題是,除非事證明確或雙方無爭執,否則由誰來認定出具同意書的意思表示是被詐欺或脅迫,或有其他不法情事,才是難題所在。如果把責任交給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或各縣市政府所設置之「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恐怕事實上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困難,理由在於認定事實必須根據證據,但都更的主管機關及審議會,都欠缺「強制性」的行政調查權,所以在雙方各執一詞,而且證據不明的情況下,有關機關實無法判斷事實的真偽。

如果透過刑事調查釐清事實,因為有搜索、扣押、監聽等強制措施的介入,當然更能保障不同意戶的權利,但是在我國對於行政處分係採取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之法制下,都更程序可能仍然不斷進行,此時即必須慎重考慮建立配套機制,例如讓檢警在一定合理時限內偵辦完畢,並以是否起訴或一審判決是否有罪為認定標準,否則倘待判決確定,可能已花費三至五年,勢必讓都更程序在此一期間內陷入極不穩定的法律狀態,對於都更而言,時間本身就是各方參與者不斷付出的成本,因此法律關係(狀態)的安定,也是在保障不同意戶的權利時,必須同時思考應如何保障的公共利益。

當然,另一個在制度設計上可以考慮的方式,是如何透過「專業法庭的分工設計」,及「時間上的密集迅速審理」,讓紛爭能夠在最短時間內獲得司法的最終裁決。但是,如果僅有「防黑條款」,卻沒有合理的配套措施,顯然無法兼顧不同意戶的權益及都更程序的順利推動。甚且,倘若不同意戶的主張最後被認定並非事實,則受損害者並非僅有實施者而已,而是包括同意戶在內的許多民眾之權益。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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