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統計去年超徵新台幣4500億元,蘇貞昌院長進一步宣布,1800億中將預留400億因應不時之需,其餘1400億讓全民從小到老共享經濟,每人6千元,經妥善規劃後,經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同意,希望開春後,予全民新春的祝福。可謂及時雨,強心針,但面對些意氣用事、立異為高反對發放現金的謬論,筆者容有不同意見。
或謂:臺人根本沒困窘啊,何發放現金?《清朝四大名律師》一書:搶米案,話說地方歉收,百姓需要救濟,縣官向富戶募捐,巨富邵伯銘為富不仁,竟謂:「我家收成沒什麼不好,麥與豆皆正常,稻米是少些,但是何必賑濟?」官府本就對賑災意興闌珊,就因此讒言作罷;鄉民知悉,群情激憤,聚眾闖邵宅,來個古典版的「公民不服從」,將邵府糧倉,劫掠一空;邵君心有不甘,告入官府,幸賴楊瑟嚴狀師,法理精湛,讓鄉民躲過一劫;狀紙指稱:主從不明,人犯難辨,最重要是邵君明知災情,落井下石,犯眾怒破財,實屬咎由自取,鄉民因此,平安無事。
承前,今新冠疫情稍緩,但百業蕭條,乃不爭之事實;若在新春之際,給廣大臺灣百姓,一個「救急」的禮包,怎會被抹黑成妨害國家建設的不義之財?前開邵富戶被募捐,有直接利害,自己不願出,情有可原;臺有司德政,竟招鬼哭狼嚎,有失臺人敦厚之風,更不足為訓!
或謂:為何不排富與扶貧,而係廣發現金?《法華經·藥草喻品》:點出若雲雨不密,無法廣利眾生,而雨若充沛,無論大樹小草,皆能雨露均霑。筆者親身經歷,當年女友任職社福機構,假日約會,陪同訪視個案,中年婦人家徒四壁,租屋於陳舊的公寓,女兒讀夜校半工半讀,婦人無奈的抱怨:「你們同仁說,電腦下載表格列印,即可申辦;你看看,我家裡只有破電視,哪來電腦?」足見,社福立意良好,實踐仍有盲點。
承前,若強要排富扶貧,勾稽成本巨大,發放時程上,必延後,何解燃眉之急?此其一;且若有『未納稅不能領現金』謬論,試問:哪個中低收入戶繳過稅?難道裁撤社福機關?此其二;健全的租稅規劃,政府責無旁貸,怎可謂短收稅金,還要找民眾補足?此其三;綜上三者,普發現金不至掛一漏萬,應予以支持。
或謂:預算怎能任意發放,違法違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20號》:「......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依照上開解釋意旨,若將預算挪用,未影響正常運作與職務,當非法所禁止,今超收4500億元,大部分貼補其他國家大政,1800億中400億做預備金,1400億用做發放,何來違憲違法之有?此其一;且核四停建,報告立院,蘇揆備妥方案,徵詢立院同意,不是更妥適?此其二;「國者人之積」,沒有幸福的國民,何來強大的國家?若先國後民,捨本逐末,怎平民怨?此其三;綜上三者,還稅於民,發放現金,不僅妥當,亦屬分配正義。
以史為結:隋末大亂,唐朝代之;唐太宗才發現隋朝的糧倉,尚可供20年之用;然隋煬帝吝於賑濟,失政失德,焉能不亡?「財聚人散,財散人聚」,今蔡政府還稅於民,好事就得「快做,多做」,不是嗎?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