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新北鍾姓男子,年初拿啞鈴砸死父,進入國民參。但擔任兒子輔佐人的鍾母淚求法院不要讓國民法官審,鍾男也認罪並高喊「讓專業的(職業法官)來,不要讓路人來審!」但臺北地院(按:新店區為該院轄區)認為此案狀況不符合《國民法官法》規定的例外條款,裁定駁回。筆者以為,容有討論餘地,試申述之。
或問:國民法官流於民粹,審判本來就不必去考慮民意?按「。。。另所謂「危險」,不能純以法益是否受損為唯一標準,如行為人所為引起群眾之不安,造成公共安寧之干擾,並動搖公眾對法秩序有效性之信賴,破壞法和平性者,亦係有危險。即此處所謂之「危險」,包含對於公共秩序及法秩序之危險,始不致過度悖離人民之法感情。。。。」等語,就刑法不處罰的「不能犯」,認為仍需依循人民之法感情,合先敘明。
查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無危險的不能犯,尚須尊重人民法感情,舉輕以明重,涉及殺直系血親得殺人罪,乃「實害犯」,更應由國民參審,方不至專門法官專斷,也較符合國民法官制度精神。
或謂:國民法官是路人,根本不具備專業與知識,不適宜審判?諾貝爾得主肖洛霍夫《靜靜的頓河》描寫:哥薩克擺盪於白軍與紅軍中,蘇維埃殺人立威,挑選曾擔任陪審員的老哥薩克,作替罪羊,有人抱不平,說:「有的只會按手印、畫十字、連自己的名字也寫得很吃力,不過擺擺樣子,怎能究責呢?」
承前,國民法官法第二節「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同法第12條有就任「積極資格」,第13條「消極資格」,第14條到16條皆有綿密的排除規定;是以,前開目不識丁的「哥薩克式陪審員」是不會在國民法官的審理中在出現的,本案所謂「路人」疑慮,恐屬誤會。
或謂:不是有拒絕國民法官申請成功的案例?按「。。。如果再加上被告與辯護人於將來所要聲請調查之證據,以及國民法官請求釋疑,甚至終局評議所需之時間,合計可能多達數十天,而且在國民法官無法易於理解的情況下,將無法與職業法官做精緻的討論,更亦無法做出公平與正確的快定,以致於有違本法第1條所規定立法精神之虞。況訴訟參與人、代理人與告訴代理人既均明確表示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則本院更應尊重其等之意見,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等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著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殺害父親,母親兼任被害認與輔佐人,若依前開裁判意旨,雖然有被害人同意,但不同者則為:前開判決證據與涉及證據眾多,與本案被告業已認罪證據清晰明確,自無費時,而不能國民審判之理。
以《靜靜的頓河》為結:紅白兩軍殺俘司空見慣;紅軍年輕戰士,嚇成了精神異常,賴老嫗救助,逃過一劫,他裝瘋賣傻,早被老嫗識破,仍力助他脫險。她說:「我有兩個孩子死于戰爭,你走吧,不僅我一個母親這樣,所有的母親都是善良的。願上帝保佑你!」承前,即便有切膚之痛,仍願力保驚惶失措的敵軍俘虜,每個母親都偉大,本案鍾母,已失去夫婿,又怎不護犢?但願長官與國民法官,在有精神障礙疑慮時,能網開一面,讓本案家屬,雖然「家破」,不再「人亡」!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