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促轉會成員吳佩蓉因為副主委張天欽於會議中直指須針對國民黨新北市候選人侯友宜,進行政治打壓,憤而公佈該會議記錄與錄音內容,先後造成張天欽與蕭吉雄二位先生辭職,或有投書以為須偵辦吳女刑法第315條之1與刑法第132條相關洩密罪責,並且認為其亦有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保密義務與公務員考績法第12條行政責任,且無獨有偶,於數日後,屏東縣亦有長官,疑似因施壓輔選遭錄音,黯然辭職。筆者淺見以為,上開法律見解容有疑義,必須為日後吹哨的「吳佩蓉們」,想想自辯方法,試申述之。
首查,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第2條、第8條、第13條》規定,可知其屬於獨立二級的合議制機關。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10款》與《同條第3項》:「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等語,就政府應主動公開資訊,定有明文。
承前,依照上開規定意旨,促轉會既為「合議制機關」,其會議記錄本應主動公開,何來刑法第315條之1與第132條「應秘密事項」之有?且吳小姐更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與公務員考績法第12條,有關保密義務與損害政府的相關法律責任。
次查,《促轉條例第12條》:「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等語,就行政中立事項定有明文。又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8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綜合上開條文,促轉會既然法律規定為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應該屬於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促轉會任何違反行政中立的行為,亦有行政責任。
又查,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0條》與《同法第14條》:「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依照新聞披露與吳小姐自身臉書發文,張天欽前副主委就特定候選人侯友宜,欲利用其職權與特定民意代表與媒體要求他人不投票給侯先生,難道不違反前開規定?又促轉會依前述為「獨立二級機關」,若如政院認為不能指揮,並非其上級機關,吳小姐若不將違法行徑公諸於世,才是真正違反前開規定之「舉發義務」,且「監察院」為何對上開違反行政中立法的行為,迄今仍不主動調查,亦頗耐人尋味。
末查,《史記.汲鄭列傳》故事作結,話說漢武帝要徵求天下賢才,直諫的就汲黯上奏:「皇上您內心多欲望,卻外以仁義為飾,豈會有唐虞聖人的治理效果呢?」同理,依促轉條例、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中立法,本應獨立超然的機構,赤裸裸成為清算在野黨工具,不也是「內為權鬥,外飾正義」?畢竟,不依法行政,才是真正的「練肖話」!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