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文: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的司法遺產

2024-05-1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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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利即有救濟,司法就是在提供權利的救濟;馬布里有權利請求法院發出強制處分令,要求國務卿麥迪遜加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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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號是,本案應該由聯邦最高法院發布強制處分令嗎?雖然國會的法律明白規定,此案情形應直接請求最高法院針對麥迪遜發出應為布達的強制處分令;但是馬歇爾以為,國會的規定與憲法的規定尚有出入。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除了涉及大使、高級外交官及領事,或是以國家為當事人的案件交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初審管轄外,其餘的案件,最高法院均應行使上訴審管轄。本案明顯地不在憲法標明的初審管轄案件範圍之內;若是依照憲法,最高法院只能行使上訴審管轄,不能行使初審管轄。馬歇爾面臨的問題於是成為,當法律與憲法的規定牴觸時,法院該怎麼處置?

判決中就此展開議論,人民擁有原創的權利,來創造政府施政應該遵從的原則;這些原則具有根本性,最高性,也有恆久不變性。人民基於其原創而最高的意志,將政府區分為不同的部門,各掌其權,也各有不可逾越的界限。如果受限制者可以隨時逾越限制,那要憲法何益?受限制的政府與不受限制的政府,有何區別?

憲法約束立法者的立法不得違憲,否則立法院者就可以用立法改變憲法所設的限制;其間沒有折衷的選擇。要麼與憲法牴觸的法律不是法;要麼人民用憲法限制政府只是個荒謬的嘗試,因為所限制的權力具有不受控制的本質。制憲者顯然認為,憲法就是不可超越的法,政府必須接受;與憲法牴觸的法律,應被視同無物。

如果違憲的法律還可以拘束法院,不是法而可發生如法般的作用,寧不荒謬?

宣示什麼是法,是司法的當然專司。如有兩法相互牴觸,法院必須決定應如何為法的適用。法院必須有所選擇,或者只能遵從憲法,只將憲法而不將違憲的法律適用於個案;或者不把憲法看成最高法,只閱讀法律,而將憲法視而不見。但若設定的限制可以任意逾越,又何貴乎有憲法?

憲法交由法官審判憲法上規定的一切案件,法官必須閱讀憲法。法官閱讀憲法時,可以不看或不必遵守哪一部分的憲法呢?憲法規定不得制定針對個人施以懲處或是溯及既往的法律,如果立法者竟然通過這樣的法律,有人因此受到追訴,法院難道可將那些憲法原要保護的人置之死地?

憲法,只能是同時拘束立法者與司法者的規範。不然國會何以制定法官誓詞要求法官恪遵憲法?法官宣誓遵守的憲法,內中怎麼可能沒有法官應該遵守的內容?憲法又怎會拒絕法官遵守,或是不要法官檢視翻閱?果然如此,還要法官宣誓,豈不比虛偽的道學更可惡?何異於犯罪?

只有憲法是最高法,符合憲法而無牴觸的法律,才能是具有拘束力的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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