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斯在跛鴨總統即將交出政權的最後時刻,由聯邦黨人占多數的國會通過立法,在首都華盛頓特區增加設置數十位法官,隨即再在新總統就職的前日,迅速通過亞當斯總統提名其黨的人選擔任新增的法官。
馬歇爾國務卿的弟弟,當天受命在國務卿辦公室中連夜蠟封該批法官任命狀以便布達,匆忙中將若干完成用印的任命狀留在室內,即行離開。直到傑弗遜總統任命的新國務卿麥迪遜(James Madison 1751~1836)履新,才發現尚未布達的任命狀,將之留中不發。
馬布里(William Marbury 1762~1835)因為已知任命但迄未獲布達,即依國會立法《法院組織法》(Judiciary Act)的規定向聯邦最高法院起訴,請求判命麥迪遜國務卿布達任命。
此案由馬歇爾首席大法官主審。他不但並未依司法常例迴避此案,反而自任判決的主筆大法官。
他做成的判決,討論了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馬布里有沒有權利受到侵害?如此設問,是因為如果布達與否並不涉及依法可以主張的權利,而是可由行政部門裁量的問題,馬布里的控告將缺乏法律立場。
馬歇爾的判決確認馬布里是在主張權利,而且指出其權利確實已遭侵害,更認定馬布里享有要求布達其人事命令的權利。判決中解釋,所任命的職位,法律設有任期保障;一旦任命狀業已用印而完成簽署,任命已然生效,馬布里因此即已取得權利;麥迪遜必須布達。
馬歇爾回答這個問題的路徑,採取的正是以權利為基礎(right based)的思考模式。判決中的一句話,已為司法的核心功能定調:司法的管轄權並不包括交由政治部門裁量的政治問題,司法專司審判個案中所主張的權利問題。
判決談的第二個問題是,權利遭受侵害,法律有無救濟之道?馬歇爾寫道:
「市民自由的核心,當然就在受到侵害的個人有權利主張法律救濟。提供法律救濟,是政府的首要責任之一。常說美國是法治而非人治政府,如果法律對於權利侵害不設救濟之道,即難當此美名。」
如果行政機關只在行使憲法或法律賦予的裁量權力,其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但若其職務涉及法律所明白賦予且關乎他人的權利,受侵害的個人即有訴請國家給予救濟的權利,其理至明。」
馬歇爾引用威廉.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的著作寫道,
「由法院發出指令,交待行政機關依照法院的認定,遵行其職務責任所應為的特定行為,以符合權利與正義的要求,就是權利受害者應得的法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