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文: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的司法遺產

2024-05-1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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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歇爾的結論是,法官必須優先服膺憲法,不能遵守也不能適用違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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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馬歇爾駁回了馬布里的請求,因為法官不能逾越憲法,去審理國會立法交給他審理但憲法並不交給他審理的案件。

這項判決,歷來最受批評之處,在於一個被他宣稱無權管轄的案件,卻竟然在判決中先行認定被告業已侵犯了原告的權利。這與馬歇爾長期首席大法官生涯中,懂得在迴避其他該迴避的案件,卻未在這個到處都有他指紋的案件中自行迴避,一樣地不尋常。應該都不是無意的舉動。

然則此案判決中最重要的段落,也就是第三個問題的討論,為司法創造了審查立法是否違憲的地位,卻是公認的精彩論述,備受後世贊譽而少見批評。即使最高法院在超過半世紀之後,1857年出現的第二樁宣告國會立法違憲的判決(Dred Scott v. Sanford)備受後世撻伐,也沒有動搖日後最高法院依隨馬歇爾的立論,憑藉司法審查,使得美國發展成為舉世矚目的司法國家。

馬歇爾為司法的功能寫下了無懈可擊的憲法論述,即使是與其同時的政治對手共和黨人也難以反對。但是,馬歇爾在判決中真正贏得人心之處,似乎是他意在言外的司法智慧,及所展現的司法謙抑態度:

第一,法官專司救濟權利,不能涉入由政黨政治決定的事務,也不參與政治鬥爭。

第二,法官受憲法拘束,適用憲法,是義務也是責任。

第三,司法沒有違憲的權力,憲法規定不由最高法院管轄的案件,即使經由國會立法明白交代,最高法院也不敢染指。

這也許就是為什麼,雖然他最後並未給予馬布里所請求的權利救濟,馬歇爾絲絲入扣的憲法分析,仍然為日後的美國,就保障權利是司法的核心功能一事,樹立了不可磨滅的標竿。

*作者為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現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原刊《在野法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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