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健正觀點:美式開發協議與效益主義─兼評徐世榮「區段徵收改開發協議」之議

2024-05-15 05:40

? 人氣

基於整體規劃與開發的公共目的,以協議價購及強制收買的手段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部的土地,這就是「區段徵收」的基本原理。徐教授說歐洲已經廢除區段徵收。這應該是一個誤會,城市規劃與整體開發是永遠不變的原則,剩下就是如何取得全區的土地。無論是協議價購或強制收買(徵收),其法律結果並沒有什麼不同。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兩種可能的惡果

徐文提議我國的土地開發制度應該納入類似美國加州的「開發協議」機制,「讓地主的土地可以不受到現行當地所實施的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拘束。」徐教授可能對開發協議的機制存在錯誤的認知,認為那是地方政府與各別地主之間的集體協議,事實上,那樣的機制更通常是主管機構與土地開發商之間的追求效益極大化的協議。

在保守主義小政府的思維主導之下,各州政府鼓勵民間參與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以減少政府開發的經濟成本。美國的土地開發制顯然迥異於我國平均地權的精神,平均地權是源自第19世紀中葉,社會主義土地改革學家的理想,避免私人壟斷土地而妨害國計民生,並使土地所有權之行使不妨礙公眾的利益,傳統式區段徵收立法宗旨在於實現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而抵價地式區段徵收係調和自由主義土地私有制與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的折衷方案。無論如何,我國均視擬訂與實施都市計畫為無法卸責的政府公權力。

如果政府與地主之間的協議可以不受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拘束,就率爾釋出許多談判的空間,可以想像的後果就是有一些強勢的地主可以居於壟斷的地位,漫天減價,以其私人利益凌駕公共利益之上,顯露人性貪婪的一面。

徐文提到政府在擬訂都市計畫的過程中,應該讓地主選擇要不要加入,都市計畫三年或五年進行通盤檢討,先前沒有加入的地主可再重新加入,若依照作者的提議,勢必產生都市計畫失序的惡果。

效益主義當道

加州立法機關在《政府法典(Government Code)》第 65864 條指出,「開發計畫缺乏確定性可能會導致資源浪費,增加消費者的住房和其他開發成本,阻礙對綜合規劃的投資和承諾,讓綜合規劃能夠以最低的公眾經濟成本與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土地資源。」

聖塔克拉拉(Santa Clara)市議會通過的《城市法典(City Code)》開宗明義指出,「在適當的情況下,開發協議將加強公共規劃過程,透過在過程中提供更大程度的確定性,鼓勵私人參與綜合規劃,並透過開發商的相應保證,減少政府開發的經濟成本,允許有序規劃公共改善和服務設施,並分配其成本,因此在開發過程中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共和私人資源,在可行的範圍內,確保採取適當的措施,加強和保護城市的環境。」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