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健正觀點:美式開發協議與效益主義─兼評徐世榮「區段徵收改開發協議」之議

2024-05-1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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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但第23條明定法律保留原則,「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都市計畫是否浮濫並非不能議論,然實施都市計畫在於增進公共利益,為城市基礎建設之百年大計,為維護都市計畫之完整性,自可依法律行使徵收的權力,實不宜引為爭端,虛耗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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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教授需知美國加州開發協議鼓勵私人參與綜合規劃,這裡所謂的私人通常就是地產開發商,而不是一般的地主,議會通過的法案或透過開發協議賦予行使土地徵收的權力,地主不能參與分配土地,現住戶也未受到妥善的安置。作者在舉美國土地開發的經驗時,當瞭解我國的區段徵收制度已朝向先建後拆,地主參與分配土地、有屋者配售專案住宅,有地無屋者參加協力造屋、無屋無地者配租社會住宅等全面安置的里程碑。

困境與矛盾

在我國,在20年前,就有人提議過類似的協商機制,但是在台灣往往寸步難行,協議之間存在一條模糊的界線,很容易陷入圖利他人的法律陷井,成為政治與媒體炒作的議題,有時候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讀,如何拿捏倒是考驗大家的智慧。我國的公務人員可有足夠的勇氣和承擔?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倡議開發協議的動機與美國加州立法開發議協宗旨,兩者可說是南轅北轍,導致截然不同的效果,不宜引喻失義。如果美國加州開發協調是值得台灣學習法的對象,那麼作者恰似以加州開發協議的立法宗旨自證多年來所堅信的主張存在著矛盾。

結語

公共知識份子應該擅用正確的專業知識與社會影響力,協助政府與社區居民的溝通,讓社會制度更趨於完善,這是專家學者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也當充分認知抗爭是一種手段,社會改造才是終極目標。

就台灣的「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而言,地主共同負擔公共設施及開發成本,同時參與分配土地,分享土地開發的利益,符合受益者付費的原則,也平衡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並且讓社區居民得到安置。迄今美國土地開發制度依然闕如。

人們當關切的是都市計畫是否有浮濫的情事?都市計畫是否規劃有完備的公園地綠等公共設施?都市計畫是否落實落永續經營與成長管理的目標?分配土地作業是否做到公平、公正及公開?土地開發是否能夠落實社區重建與安置計畫?美國加州開發協議並未提供以上問題的解決方案,此時倡議恐將未見其利,反先蒙其害。

孟子曰:「楊子取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也。墨子兼愛,摩頂放踵利天下,為之。子莫執中,執中為近之,執中無權,猶執一也。所惡執一者,為其賊道也,舉一而廢百也。」在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光譜的兩極之間,受到自由意志主義與社會主義意識型態的衝擊,執中無權與舉一廢百的警語,帶給我們什麼樣的省思?

*作者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榮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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