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政院覆議失敗不能提釋憲?大法官嗆立院代表:憲法有國會優位?

2024-07-10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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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尤伯祥直言,行政院若因立法院否決覆議,就需執行有違憲之虞的法條,難道是我國《憲法》有國會優位原則,立法權比行政權大?(資料照,陳思明攝)

大法官尤伯祥直言,行政院若因立法院否決覆議,就需執行有違憲之虞的法條,難道是我國《憲法》有國會優位原則,立法權比行政權大?(資料照,陳思明攝)

國會改革法案進入憲政延長賽,司法院憲法法庭今(10)日下午就總統府、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及監察院聲請的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主張,行政院覆議被否決後,依《憲法》規定應接受決議,不得再提釋憲。不過,立法院此項主張受到多位大法官質疑,大法官尤伯祥表示,行政院若因立法院否決覆議,就需執行有違憲之虞的條文,難道我國《憲法》有國會優位原則,立法權比行政權大?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權又該置於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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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0日下午2時開庭,就總統府、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及監察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正法案聲請的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聲請機關、指定相關機關各自進行30分鐘的意見陳述後,進入大法官詢問與補充陳述環節;儘管詢問環節的表定時間為1小時,但大法官與相應機關頻頻交鋒,使原訂2小時的準備程序,直至傍晚近5時才由擔任審判長的大法官許宗力宣告退庭。

作為防守方的立法院機關代表、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意見陳述時指出,行政院未說明行使職權、適用規範上,會有如何的《憲法》疑義,且移請覆議的法案,經立法院決議維持原議案,接受決議就是行政院在《憲法》上的義務,若行政院仍不接受、聲請釋憲,等同讓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有名無實;由民眾黨團推派的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林石猛則說,司法院受理釋憲及暫時處分案,與民意政治、責任政治不符,是在進行違憲的違憲審查。

呂太郎質疑法理依據 黃國昌:政院內在制約

不過,多位大法官在詢問環節對立法院的抗辯主張提出疑問,大法官呂太郎問到,立法院指稱依《憲法》規定,行政院覆議若失敗,就不能再聲請釋憲,此主張法理依據為何?對此,國民黨團推派的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引述司法院釋字419號解釋回應,行政院應在未來出現有權力受到侵害的個案再聲請釋憲,而非覆議案被否決後,還能在民意機關反對下繼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也不需要先預作假設,如此才符合司法謙抑精神。

以立法院機關代表出庭的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則說,行政權與立法權最重要的互動依據是《憲法》,而當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提出的法案認為窒礙難行時,現行《憲法》已提供兩院間紛爭解決的機制,這是憲法保留的範疇,而《憲法》明定行政院法案覆議若失敗,就必須要接受立法院決議,這就是在我國憲政民主機制下,行政院若要聲請違憲審查時,所存在的內在制約。

20240710-司法院憲法法庭10日舉行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柯承惠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10日下午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舉行準備程序庭。(柯承惠攝)

但行政院訴訟代理人、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信安反駁指出,釋字419號解釋並未排除行政院可以覆議後再去聲請釋憲的可能性,且釋字419號解釋是修憲前的解釋文,能否在此適用也有疑義;而提出覆議本就是政治性決定,覆議結果也是政治性決定,若覆議被否決就不能對法規範有違憲之虞聲請違憲審查,恐已牴觸憲法法庭裁示的憲法機關忠誠原則,違反各國家機關都必須要去竭力維護《憲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義務;同為行政院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李荃和補充,覆議是立法程序完備前的程序,標的及要件也與聲請釋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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