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行政、監院兩院哪來的臉皮聲請釋憲?

2024-06-27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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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總統賴清德對國會改革法案聲請釋憲後,行政院、監察院和民進黨立院黨團相繼提出聲請釋憲案。(顏麟宇攝)

網總統賴清德對國會改革法案聲請釋憲後,行政院、監察院和民進黨立院黨團相繼提出聲請釋憲案。(顏麟宇攝)

民進黨無賴,眾所皆知;但民進黨能無腦到這個地步,還是難以想像,畢竟民進黨是引領台灣民主化不可或缺的關鍵元素之一。為了國會改革法案覆議失敗,民進黨賴政府從總統以降,行政院、監察院、立院黨團四路齊發聲請釋憲,連釋憲都採取民粹動員之勢,抱團取暖,簡直匪夷所思,不可思議的是,他們竟然對行政、監察兩院聲請釋憲之不得體、不合宜完全無知,不是臉皮厚到戳不穿,就是腦袋壞到講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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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什麼不適合就國會改革法案聲請釋憲?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行政院移請覆議,立法院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決議維持原案(否決覆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用白話文講,就是覆議失敗,行政院長應該、立刻接受國會改革法案,沒有第二條路;賴清德總統可以耍無賴,行政院不能;總統固然已經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但在憲法法庭做出處分或違憲解釋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有關國會職權之修法案,就是已經實施的法律案。

換言之,不論賴清德要不要糾纏於國會改革法案,受立法院監督制衡的行政院,就要依照新法,備詢不得虛偽陳述,立委行使調查調閱權必須配合,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立法院有權以一個月時間進行審查,審查過程被提名人必須備齊文件、接受詢答…,官員若不信邪質詢時嗆聲立委,拒絕提供立委需要之資料(如進口蛋之合約到底是超思蛋或亮采蛋?)而被立法院依藐視國會移送司法機關,這個時候,才發生《憲法訴訟法》明定之機關可以聲請釋憲之要件─「行使職權」時認為抵觸憲法。

但聲請釋憲的也不該是行政院,因為官員豈能因為「我要嗆聲立委」、「我要虛偽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行使職權)而聲請釋憲?官員若膽敢在法庭陳述時要求「說謊的權利」,這已經不只是藐視國會,還要加上一條藐視司法;至於審理立法院移送藐視國會案的承審法官,可以聲請釋憲,因為沒有前例,但若站在司法獨立的立場,不必聲請釋憲,直接就可以判決官員到底藐視國會了沒有,這是用判決實例確立藐視國會具體態樣,這正是司法在民主體制中的重要功能。

監院院為什麼不適合就國會改革法案聲請釋憲?

憲政體制上必須對立法院負責、接受立法院監督的行政院,當然不適合對強化立委監督職權的國會改革法案說三道四;監察院就適合了嗎?更不適合!

首先,大法官早有解釋,調查權並非監察院獨享,調查權也屬立委行使職權必須之輔助職權;第二,多次修憲後,立法院已經是「唯一國會」,人事必須經立法委同意的監察院,早就失去國會地位,根本沒有與立法院爭搶「國會調查權」的資格,修憲後保留的監察權,更靠近行政(調查)權,想像一下,必須經立委投票同意的監委,若主張立法院沒有調查權,能通過立委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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