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其實就明擺在那邊,這些以在野監督在朝為主的監督,不論調查聽證、質詢、同意或國情報告,在朝大野小、贏者全拿的體制下,都有極高的正當性,因為如果沒有這些東西,民主差不多就變成為所欲為的自助餐了。我曾經做過簡單的政體比較分析,以贏者全拿典範的英國以及素來必組聯合政府的德國為代表,各種監督只怕不夠絕對沒有嫌過度的,比如在調查權行使上德國向來即採「少數優先原則」,在質詢權安排上,英國從未像我們這樣用席次比例分配質詢權,一律1:1,讓已經什麼都做不了的在野黨可以問個夠!這一點,不論柯建銘或者傅崐萁都很懂,而且三杯下肚也都不會否認。從這個角度來看藍白的這番操作,好像也就是善用「野大」局面扭轉了體制內含的根本矛盾,有何不可?
但所謂擴權的憂慮,真的只是在朝者得了便宜還賣乖,沒有任何實質的問題嗎?當然不是。這裡我們就得從朝小野大去思考,因為儘管「大野」形式上是在野,但實質上無法阻擋其行使決策和立法權,只是因為沒有文官體系的支援,其實質上更優越的決策、立法權(第一會期的通過法案統計已可驗證)難免流於粗糙,通過這些新武器的操作,即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另一方面,這些本來適合用於對付「大朝」的各種新武器,一旦加諸已經捉襟見肘的「小朝」,不用說,完全執政時代上山下海的行政效率立刻萎縮,整體而言,其朝不朝、野不野的窘境,就完全不能和英國式贏者全拿配上徹底監督所能顯現的成本效益,相提並論!
到這裡,我所說的憲政脈絡應該就很清楚了:第一,藍白推動完成的國會改革,絕對有其憲法上和民主政治的高度正當性,但在朝小野大的格局下,其實際效果又將大打折扣。第二,此番國會改革所以在多年努力毫無進展下可以得到成功,完全是拜朝小野大之勢,但後者又將大幅限縮改革的實際成果。我不知道未來旬月陷入苦思的大法官要如何解開這樣的難局,或者只能裝作沒看到這些憲法雖未明講,但實際上盡在其中的「憲法脈絡」,就只反覆論述幾個條文,而形成國改法某條有無違反憲法的結論。但大法官的最後判決不可能像暫時處分裁定那樣的只做小灶處理,整件事的一環連結一環既是如此清楚,已經受理審查的憲法法庭恐怕只能挺起肩膀,明火大灶、不帶成見的把問題完全理清楚。否則請問憲法在哪裡說到民主政治涵蓋了「民意政治」和「責任政治」,從而可以讓大法官據此做出那麼多精彩的解釋,解決了行憲乃至修憲以來的許多問題。朝小野大究竟「犯」到了什麼原則,才會既開啟改革之機,又限縮了改革的成果?但如果朝小野大已經牴觸了什麼根本的民主原則而必須改弦更張,是不是必須回到該原則,而連帶的使在此一結構下完成的、客觀上符合憲法要求的國會法制一併去除?憲法上有無折衷論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