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大法官的困惑─台灣陷入「反民主困境」的寫照

2024-08-0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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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調查不一定就是「弊案」,所謂「弊案」泛指有缺失或不正當的案件,是否到達「違法(送司法)失職(送監察)」,不調查又從何而知?調查後要不要移送司法或監察要視個案實際情狀而定,以現況而論,政府「積弊」,就在司法偵查無法滿足民意對諸多爭議案件真相釐清的企盼,監察糾彈的步調與民意落差太大,充實國會調查,既可強化行政機關的警覺,還可補足司法監察有意或無意的「疏漏」,這就是「權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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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審酌時代演進,但不能以朝野大小為考量依據

例三,大法官詹森林提出一個問題,當年釋字五八五號是對單一個案(三一九真調會)的解釋,如今國會職權修正法案是對所有可能事項的法例增修,「為什麼一定要循著五八五號的內外在限制?而不能以此為基礎,依循時代變遷、朝小野大的現行狀態,作出不同思考?」詹森林的提問是對聲請機關主張五八五號解釋對立法院調查權的「限制」,行政院和監察院代表都主張如今還是朝小野大,所以解釋依然適用,且解釋正確值得大法官採取相同立場。

詹森林的問題,的確是個問題,大法官釋憲本來就應該與時俱進,以做為憲法適用的補充,否則豈會有一九五四年的釋字三十一號「國家發生重大變故,第二屆委員未能選出與召集前,仍由第一屆委員行使職權」的萬年國會合憲案,一九九0年則有釋字二六一號「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一舉解決萬年國會的桎梏。

大法官以三十六年,終於讓「國會定期改選正常化」;遺憾的是,「正常國會」的調查權却走了三十年,還停留在「(立法院)調查了要幹嘛?」甚至倒退到行政院對國會調查、調閱充耳不聞,或以塗黑文件敷衍的地步。

20240806-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大法官詹森林提問。(取自司法院直播)
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大法官詹森林提問,國會職權釋憲「能不能依循時代變遷和朝小野大的現狀進行不同思考」?(取自司法院直播)

詹森林的提問,對國會調查權相對正面,但他所提「依循時代變遷、朝小野大的現行狀態」,是否要以「朝野大小」做為衡量,却頗有討論餘地;簡單講,大法官要考量的是憲政原理下,立法院該不該擁有國會調查權,能不能邀請總統國情報告,和朝野席次多寡無關,台灣是政黨輪替常態化的國家,朝野四年、八年、就算十二年、十六年,總有輪替的時候,絕對執政和少數執政都有前例,今日否決了國會改革職能,他日易黨執政,朝野換位,國會職權是否依舊要原地踏步,再吵一次?

總統不對民意負責,司法為政治服務─台灣的反民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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